技术秘密(Know-How)或称专有技术,指未公开过的,未取得专利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有人认为技术秘密也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是一种技术知识,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但由于不公开,不属于专利技术而不受
专利法保护,因此其所有人只能通过保密的方法来保持其独占。
在精神成果中,技术秘密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它不属于
专利法的保护对象。目前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是将其列为禁止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关贸总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的协议》专门把保护未公开信息作为禁止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重点。我国《禁止不正当竞争法》也将商业技术秘密列为其保护对象。但在
刑法保护问题上,尽管有日本、瑞典、加拿大、德国等若干国家在讨论对技术秘密进行
刑法保护,现在能看到的先例只有美国法典第18篇第
1905条对政府工作人员泄露属于国家技术秘密的处刑规定。
1994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其中第
5条规定:“对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技术秘密解释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并为拥有者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计算机软件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成果。”199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通知》,指出对于盗窃重要技术成果的,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上述解释提出对技术秘密进行
刑法保护是有道理的,但以盗窃罪进行处理则值得研究。首先,二者的犯罪客体不属于一个类型,具有不同的危害性。其次将盗窃技术秘密视为盗窃罪,难以判定情节,适用刑罚。最后,盗窃罪的最高刑为死刑,如果将盗窃技术秘密视为盗窃罪,那么其量刑幅度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比显失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