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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李汉军/张文


【全文】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它的属性与其他类型的财产权有明显的差异,有着特殊的社会价值,因而对其进行刑法保护也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一种法定犯罪,其犯罪性质是由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认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也有一些特别之处。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初具框架,但仍有许多具体问题尚待进一步完善,需要在修改刑法典时系统解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有关部门为建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做了大量工作,基本上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可以说,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如此全面迅速的进展,在世界各国是少有的。通过对《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规的立法与修改补充,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初步与世界体系衔接一致了。然而在刑法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方法,仍有大量的问题需进一步探讨和解决,其中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和性质、基本特征、范围和刑罚处罚原则等基本问题。
  一、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的意义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1)]这里所说的“知识”,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而是指特定的人通过脑力劳动创造性地取得的知识成果或精神成果。“产权”一词指明其为一种财产权,是指其所有人依法支配其财产的权利,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所有人许可不得对该财产行使权利。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版权)。前三项往往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以区别于文化领域的著作权。不过,由于版权问题大量地进入工业领域,“工业产权”与“版权”已很难被截然分开。工业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在工商业领域中所作出的创造性构思或使用的区别性标志、记号等方面所享有的专有权。[(2)]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把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于1991年底形成框架文件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的协议》涉及的工业产权分列为三项:商业标记、专利与类专利、禁止不正当竞争。 
  对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我们应当认识到它和其他类型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的明显差异,明确其社会意义。这是正确认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基本特征,从而认识对其进行刑法保护的社会价值意义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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