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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 ——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

    六、关于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思
  在民法典中构建民事责任体系,是对由来已久的“严谨”传统民法典的体系的冲击,有一定的难度,但不是不能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将来制定民法典,民事责任部分不能照搬民法通则的体例。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是自成体系的。由于民法通则基本上是传统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规定,关于民事责任规定较为概括简要,列在诉讼时效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两章之前,其他各章之后,显得有逻辑性,民法通则与单行民事法规结合适用也较为方便。但是,民法典由总则和庞大的分则构成,与民法通则体系差异极大。因此,如果将来制定民法典则难以照搬民法通则的责任体系。
  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出版的教科书中,有的将民事责任列在总论和分论之后的最后一编,在总论部分没有民事责任的概括阐述,在分则部分,对各种具体的责任作了阐述。这样显得逻辑性不强。如果按此体系制定民法典,适用法律也有不便。有的教科书在总论部分民事法律关系一章之后,专章讲民事责任概述,包括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形式。在分论部分对具体责任作了相应的阐述。在诉讼时效和期限一编之前、其他各编之后,将侵权的民事责任单列一编。这样的体系较前一种体系的优越性,是在总则部分有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的阐述,然后在分论有关章节结合义务讲具体的责任,逻辑性强,便于理解。其缺陷是在分论有关章节讲了具体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之后,又有一编专写侵权的民事责任,显得前后重复;而且该编编名,与前面总则和分则的编名也不协调,前后缺乏连贯性。如果按这样的体系立法,也不够严谨。
  本文认为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从整体上构建民事责任制度,使之既借鉴传统民法典总体框架严谨的优点,又弥补传统民法债与责任合一的缺陷。
  未来民法典体系安排上较难的也是可以创新的,是关于侵权行为的安排。前已述及,责任与债应当分离,侵权行为应从债编独立出来。本文对民法典体系的总框架的构思如下:总则、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行为。这样的体系除总则外,分则以民事权利为主线,分则各编规定的是各种民事权利,最后一章为侵权行为,体现对各种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同时也有利于侵权行为法的充实与发展。
  民法典的民事责任体系不是将民事责任单列一编,而是分散在总则与分则之中。总则部分应对民事责任一般问题作出概括规定,同时应当将民事权利义务的一般问题作出规定,使之结合成为一章,章名为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一般规定。民事权利义务部分可参考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第4条,即规定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的根据。 民事责任部分规定民事责任形式,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归责原则,过失相抵,责任竞合,免责的一般条件等。分则部分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债编中,债编通则部分为违反债的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各种债的责任在相关章节中规定。另一部分在侵权行为编,侵权行为部分不仅仅规定侵权责任,而是对侵权行为法作系统的规定。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各编与侵权行为编的关系是:前五编只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侵害各种民事权利(也包括对债权的侵害)的责任,在侵权行为编规定。这样可避免重复,前后连贯。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将侵权行为从债中分离出来,前文已阐明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是责任而不是债,从理论上讲,责任不能再转为债。但这并不妨碍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过程中,在与债的本质不相违背的情况下,适用债编通则的某些规定,如债的担保的有关规定等。这样并不矛盾,而且也正是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反映。事实上当事人一方违约或侵权造成他人损害时,违约者或侵权行为人大都能自觉承担责任,而不需要法院强制;甚至当事人一方自愿免除他方的责任。这正是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之处。
  即将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新时代,我们应当借鉴外国民法典的成就,避免其缺陷,制定一部崭新的民法典。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突破债与责任合一的传统,确立民事责任制度,构建科学的民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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