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新的民事责任形式还会继续增多,各种责任形式有其不同的特点,也会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为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适用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法律需要对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作出规定。各种民事责任形式既有各自的特殊性,又有其共同性。为使民事责任制度系统化科学化,对其个性与共性需要分别研究,作出不同的规定,所有这些,债与责任合一的制度解决不了;使责任与债分离,建立系统科学的民事责任制度才能解决。
以上对传统民法将债与责任融为一体的理论与体系作了简要的评析,以下两个问题是关于建立独立的民事责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思考。
五、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确立
民法上应当规定哪些民事责任形式,需要深入探讨。首先需要对“民事责任形式”的用语作简要分析。法律责任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三种责任性质不同,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对其惩罚手段也不同。这三种法律责任各自又有其不同责任类型。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类型在行政法学上称行政处罚的种类。刑事责任又称刑罚。刑罚的类型在刑法学上称刑罚的种类;我国刑法典明文规定了“刑罚的种类”。传统民法典债与责任合一,没有民事责任类型的明文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第一次出现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用语。
民法通则颁布后,民法教科书中有称“民事责任的方式”,有称“民事责任的形式”。如果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用语相一致,应为民事责任的种类。但是,考虑民事责任内容与适用上的复杂性,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民事责任再作分类。例如,根据责任有无财产内容,可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根据责任承担的主体,可分为单方责任与混合责任;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实际上还有因违反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责任,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较多,区分的意义更重要,故作此分类)。上述分类不仅在学理上便于把握其特征,而且对正确适用法律有实践意义。有鉴于此,不用“民事责任类型”而用“民事责任形式”可避免与学理上民事责任的分类混淆。用“民事责任形式”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较为简明。
根据现有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及发展趋势,民事责任形式可概括为五个类型,即补偿型责任、除去侵害型责任、停止侵害型责任、预防型责任和人身型责任。
(一)补偿型责任
补偿型责任,是指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为填补受害人损害的责任形式。为数不多的惩罚性责任也包括在这一类。这类责任形式最为普遍适用的是赔偿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这是各国历来通用的责任形式。
返还标的物应作为一种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标的物的返还。德国民法典第985 条规定:“所有人得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实际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被非法占有时,权利人有返还请求权。故应将返还标的物上升为适用范围较广的一种责任形式。
民法通则规定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的“财产”含义过广,容易与其他责任形式相混,改为返还标的物较为合适。
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物权关系上。瑞士民法典在第19章土地所有权,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其中水源受破坏部分规定:为土地的利用或居民的民住及其饮用所必要的泉、井的水被污染或被引走时,受害人得请求恢复原状。除上述情形外,非因正当的特殊原因,不得请求恢复原状(第707条)。
民法通则规定恢复原状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有较为广泛的适用性,如标的物被损毁或改变原状时,侵权人有恢复原状的责任。恢复原状还可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如作者的著作被出版社非法修改时,作者有权请求恢复原状。
定金补偿应作为一种责任形式。这里说的定金补偿,是指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违约定金有补偿损失的性质,可作为民事责任形式,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不具有补偿损失性质,不属于定金补偿责任范围。
强制实际履行也应作违约的责任形式。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在另一方请求下,由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履行本是合同义务,强制实际履行尽管未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但它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带有对债务人惩戒的性质,因而不失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