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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 ——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

  由于债之关系自始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给付利益为目的,通常各种不同的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时,均可转化为损害赔偿给付义务,即各种不同的债均可能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并且,不同债的请求权具有同一性。这种债的请求权同一性理论,正是对债与责任不加区分的理论根据所在,也是债的关系法体系构成的理论根据所在。债的关系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法律上规定的有名之债和法无明文规定的无名之债,均可适用。不仅如此,高度概括的债的一般规定(通则),从立法技术上看具有简练明确,避免交叉重复,深具逻辑性科学性。学者称之为“法学之高度成就”〔22〕是恰当的。继德国民法典之后的日本等国民法典债编部分,大都参照德国民法债编的体系,至今没有根本变动。无疑,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借鉴上述体系。但是,债与责任合一的结构不无疑问。时至今日,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需要将民事责任与债区分开来(下文详述)。
    二、对传统民法学视责任为债的担保的质疑
  罗马法将债务与责任合而成为债务的观念,对其他国家有较大影响。德国普通法时代初期沿袭罗马法思想,对债务与责任不加区别。后来受日耳曼法影响,相继确立了自然债务、担保物权的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等观念〔23〕。有学者说:“德国固有法, 始将债务(Schuld)与责任(Haftung),截然区别,以债务为给付之义务,责任为此义务之财产的担保(Einstehen)”〔24 〕或“应为一定给付义务之担保”〔25〕。有学者将民事责任的意义分为两种:第一种意义,民事责任是指某人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不法的加以侵害,而应受民法上的制裁。第二种意义,民事责任(Haftung)是债务人就其债务, 应以其财产为之担保(Einstehen)〔26〕。
  民法体系上和观念上将债与责任相混的原因之一,是将责任视为债的担保,责任与担保相混同。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学者将责任分为“人的责任”和“物的责任”。在古代民刑不分,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可能沦为债奴。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当作奴隶使用或出卖给他人,甚至有权杀害债务人。随着社会进步,“人的责任”才逐渐被废除,仅采取物的责任,即财产责任。对于责任与债合一,责任与担保混同的渊源,郑玉波先生有清晰的阐述。他指出,人格责任绝迹以后,财产责任中,特定财产责任发展为担保物权,一般财产责任却形成当然附随于其总债务之原则,因而债务与一般财产责任,乃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一般财产责任在观念上乃成为债权之效力或其作用之一部,因而认为两者无区别必要之思想,遂普遍发生。所以然者,盖现代民法上绝无人格的责任可言……而担保物权、保证等特殊的财产责任,已分别化为独立之制度,故今日所称责任,仅限于债务人之一般财产,而其一般财产,又为其总债务之担保(责任)……故现代法上,责任与债务之相伴,乃属常事,因而二者在观念上遂不免常相混淆〔27〕。
  学者将责任与担保相混淆的观念起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以责任对于债务的羁束状态,称为羁束(Binding, Band Verbindlichkeit, Verstrickung),也就是债务的担保。部族法的法源中,所谓债务人对于自己的债务,自负责任的,为保证人(Fideinssor)。在中世纪法中,谓为自己保证(Selber Burge)。因此在日耳曼法中往往称责任为保证或担保(Gewahre)〔28〕。 随着社会进步与法律观念的发展,古代那种债权人的“攻击”权,“强制取得”权已被废除,现在仍将责任视为担保的观念与现代民法上担保的概念相距甚远。严格说,担保已超出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特征的法律责任的范畴。这一观念更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而且与我国现代立法上严格区分义务与责任的通常体系不协调。
  基于债务人以其财产为债务的担保负其责任的观念,责任与债务的担保被认为属同类性质的关系,因此早有德国学者主张将来立法时,有将责任关系予以独立,而与债法中之保证及物权法中之担保物权,一并制定责任法之必要。有学者认为债法总论中,应有债务法与责任法之分类〔29〕。我国台湾学者主张责任关系与债法中之保证及物权法中之担保物权,合并制定责任法,与债务法分别列章〔30〕。
  本文认为,应当抛弃视责任为担保的传统观念,把握法律责任的本质特征,明确民事责任的涵义,才能建立科学的民事责任体系。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要弄清民事责任的性质首先需弄清什么是法律责任。有的学者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等同,认为:“法之有效推行亦必以实力为其后盾,当法规范的内容受到违反时,它就要借重实力,对于违反者实施处罚或强制,这种处罚或强制,统称为制裁”〔31〕。“法律的制裁,乃指国家对于违反法律者所予的惩罚”〔32〕。法律制裁分民法上的制裁,行政法上的制裁和刑法上的制裁。这里讲的法律制裁也就是法律责任。有的法理学家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作了区分。法律责任“指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也即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或仅因法律规定,而应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泛指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行某种惩罚措施”〔33〕。从民事法律上看,区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更为准确。当事人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时,通常能自动承担,不需特定国家机关对违反者实行惩罚措施。只是在债权人请求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处理时,才会发生采取惩罚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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