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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

  我国民事立法,法律条文少,法规层次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文多,加上地方法规及各种法规的解释,难免发生适用上的不统一。在这种立法体系下,降低了法律的效力,为部门扩权和法官扩大解释权开了绿灯,因而不利于加强法制。民法法典化,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经验,我国民事立法出现的问题也说明法典化是民事立法的必由之路。
  探讨民法法典化,必然涉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大陆法系的立法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模式。当今立法趋势是民商合一,而不是民商分立。我国清末变法修律,采用民商分立主义。国民政府在1929—1930年制定的民法,采民商合一主义,将原属商法部分的居间、行纪、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列入民法典债编。如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分别另立特别法,学理上称之为民事特别法。这样的立法模式在民商合一立法例中,无疑是先进的。这样立法的主要根据是当时的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副院长林森提出的主张:“查民商分编,始于法皇拿破仓法典,维时阶级区分,迹象未泯,商人有特殊地位,势不得不另定法典,另设法庭以适应之。……吾国商人本无特殊地位,强予划分,无有是处。此次订立法典,允宜社会实际之状况,从现代立法之潮流,订为民商统一法典。”[14]现在看这种主张的基本观点仍然是正确的。民商合一的立法理由不限于此,本文不详细论述。这里强调指出的是,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中的有些规定已从商法典中独立出来,商法典已支离破碎。即使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的地位。日本商法典第1条规定:“关于商业,本法无规定的,适用商业习惯法,无商业习惯时,适用民法。”
  如果说在民商分立的情况下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那么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5],是合乎逻辑的结论。民法总则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部分,是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品经济关系的一般规定。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期日与期间、诉讼对效,物权法与债法中的一般规定,对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均有一般的适用性。
  三、制定民法典的思路
  (一)关于制定民法典的速度的思考
  我国制定民法典的速度是快了,还是慢了,现在应当快点还是慢点好?快与慢是相比较而言。世界各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有快有慢。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是最早的一部民法典,这部法典从1746年12月巴伐利亚国王腓特烈大帝发出的关于统一境内法律的命令算起,到民法典颁布用了近10年时间。奥地利民法从组织起草到颁布先后经历了50多年。法国民法法典化若从1790年10月制宪会议决定开始,到1804年3月年公布完毕,用了近15年。如果从查理七世颁布法令整理习惯法拉开法典化的序幕草起,长达350年之久。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从1873年成立的一个预备委员会算起,计23年。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的编纂情况差异更大。沙皇俄国没有民法典,只有一个1832年编纂的《俄国法规汇编》。1917年十月革命成功,经过艰苦的战时共产主义之后,根据新经济政策,在列宁直接指示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于1922年颁布,距离十月革命仅5年。匈牙利1959年颁布的民法典,是匈牙利全部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在1976年之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沿用1896年的民法典。我国民法法典化开始于1907年大清民律的制定,到1930年12月国民政府通过民法亲属编、继承编,历经23年。新中国的民法法典化从1954年开始,至今40多年,民法典尚未颁布。与苏俄民法典相比,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显然过长。
  综观各国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决定民法法典化进程的有多种因素。一是立法现实问题与立法技术因素。优士丁尼编纂《学说汇编》是因为“法规是如此混乱,这种状态漫无边际,已超出了人的能力范围。”[16]巴伐利亚、法、德、瑞士等国的民法法典化,都是为实现法律的统一,解决法规多元制的矛盾状况。二是政治因素。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取得的革命成果,德国民法制定与实现德国统一不可分,日本民法典和大清民律的制定,是为维新变法及废除领事裁判权。三是经济因素。法国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资本主义制度,日本明治维新,由封建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演变,都是在经济制度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制定的符合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民法典。四是观念与理论因素。罗马法的编纂成功,与查士丁尼的法学观念及重视法学家的学说有关。德国民法典制定的舆论从德国一位爱国主义者写的一本名为《论德国对一部民法典的需要》开始,但著名学者萨维尼的理论影响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德国民法的起草。新中国成立后政治经济上发生了根本变革,婚姻法适应这种变革应运而生。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民法典的作用难以发挥,民法典起草工作三起三落,根本原因就在于此。从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角度看,也不应说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太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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