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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没宪法

  
  
  
  倘若改以民事诉讼(“民对民”)当做侵权或债务案件审理,则因为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农民须承担证明村委会侵权或违约的责任。不像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归被告行政机关,要它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外,还有一系列实体法问题法理未明(如摊派算不算“行政合同”、适用什么规则),争讼极易旷日持久,越发加重厂农民负担。反之,如果农民坚持行政诉讼,认为村委会依惯例享有行政权,故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规定(第二条)应理解为授权从事“公共行政”(余辛文,《关于农民负担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几个难题》),则法院进退两难:它不能越权审查法律,解释并宣布村委会的行政权能。
  
  
  
  告不了村委会,农民无奈,只好把委托征收办学款和荒地费的行政机关镇政府做了被告。执行委托的村委会,则作为“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是这样一来,村委会自行征收的“借款”和税费,因为无关被告委托,仍旧超出了审理范围,判得一个“本案不做处理”。剩下的办学款和荒地费,据查证,前者经县政府批准,符合<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后者依据《森林法》,且有县党委“桐发(1990)52号文件”支持。只有村委会多收每人二十元办学款“超出委托范围,属于无效行为,应予退还”(此事镇政府业已通报纠正);荒地费没有县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属于“越权征收”,应全部上缴主管部门,然后判决“撤销被告向原告征荒地费的行为”。
  
  
  
  最后农民实得:“每人二十元钱,除用于建本村小学的费用外,[由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缴款人。”
  
  
  
  读者或许要问:即使委托征收符合有关法律、文件,那办学款和荒地费是否仍可能违背党的政策加重了农民负担?当然可能。但这样提问题,实际是要法院鉴别、解释有关法律、文件的实质合法性和位阶关系。而这鉴别解释的性质和方式,归根结蒂,乃是违宪审查。本来,没有违宪审查制度,不等于法院不审查行政立法等抽象行为。只是法院不能宣布、执行审查的结果,如认定某行政规章或命令无效。实际上,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理所当然要选择作为审判依据的法律,排斥与之抵触的法律。既有选择,鉴别、解释、审查便在其中了。那么,如果法院发现两件或多件均可适用但相互冲突的规章、命令怎么办?《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裁决(第五十三条)。这是“贬损”司法审查的“谁立法谁解释”原则的当然推论。政出多门,机关之间争权夺利、推诿责任的事屡见不鲜。这条规定一旦认真贯彻,法院审理行政部门违法的案件,每逢法律冲突,便要“送请”上级解释、裁决(崔卓兰:<行政规章可诉性之探讨),载《法学研究》一九九六年一期)。这不是允许别人直接或变相干涉法院审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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