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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没宪法

  
  
  
  这样,“根据宪法”四个字的意思,就跟上文说的“成熟”宪政有所不同。宪法仅仅在统编教程里,才得以“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制度和法律”,从而吸引、接纳并规范各种意识形态化的注释和挑战。在真实、常态的政法实践中,<宪法》却远非“活”着的国家权力制度的基本文本。当然,也就不可能是从业者和当事人通过信访、调解、诉讼等化解纠纷的政法程序,寻求、建构的规则与信条之母。于是顺理成章,司法独立不包括违宪审查;法律上的表述,则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删去了违宪审查的审判权,在理论上还必须否认法院对任何部门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哪怕有关法律明显违宪或相互冲突。因为司法解释的最终理据,必然触及宪法解释,而与解释者的宪法地位不符。这就是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明文认可“谁立法谁解释”惯例的同时,在整个司法系统,只“赋予”一间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的权力(《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这理论上不能再“贬损”的解释权,显然不足以应付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受其监督的各级法院在审判中遇到的诸多法律问题,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扩张“具体应用”的范围,用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尽管如此,法院审判权的局限即公民诉权的匮乏;公民无法提起宪法诉讼。司机“法盲”看不见《宪法》,说到底,是他无资格、无能力参与宪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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