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它没宪法

  
  
  
  规则如此宽泛无极,自身超脱文本的约束而约束君主、政府、政党、议会及一切国家权力的划分和运作——宪法不啻一部社会政治生活、理想、感情和态度的“活”的制度。形成这“活宪法”的历史和社会条件,这里无法一一讨论,但它“活”着的最显著的标志,无非是司法独立和公民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宪法诉权。换言之,宪法的“成熟”,它的权威和稳定,在于(相对君主、政府、政党、议会等)独立的司法审查和广泛的公民参与:通过“按原则进行的”诉讼(即违宪审查),不断“宣布、适用我们社会的一些经久的价值”(毕科尔,《最不危险的部门》)。
  
  
  
  宪法登陆中国,国情不同,性质和功能就发生了变化。限于篇幅,我们只说一九四九年以后。
  
  
  
  变化首先来自苏联开创的社会主义传统。遵照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社会主义宪法无意成为国家权力的真实或常态的规则与信条。相反,它是新宪政从立宪的政权那里领受的成文法上的认可和祝贺。这一点毛主席在延安批国民党宪政时,早已一针见血:“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政权——列宁说的无产阶级通过暴力夺得并维护的“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权力”(《无产阶级专政与叛徒考茨基》)——的真实或常态的运作、组织、划分和约束,另有——套位于<宪法)信条之上的成文和不成文的规则、惯例。这就是由党内长期民主集中制培育、锻炼而成的政治伦理和组织纪律。因此,真正重大的、关系到国家权力的动静内外四个方面的政策和决定,包括“根据宪法”立法修宪,照例是不用《宪法》文本的事前支持的。事后的认可和祝贺,则视革命和建设总路线的需要,确定范畴和提法。例如一九九九年(宪法)修正案,学者建言汹汹,从“理顺党政关系”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调研结束,却“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做出修改”(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依法治国,追认一九九七年新<刑法)取消反革命罪,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修宪工作,实际由党中央成立的宪法修改小组主持(《人民日报》海外版,二OOO年四月十四日,第四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