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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我认为,一个国家产生一部现代化的私法典所需依赖的条件是比任何其他法典的制定更为严格的,它的要求是多方面的,特别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政治方面的条件。优秀的民法典大都产生于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变革时期,相对于这个国家或者民族的过去,它是处于政治上的开明时期,政治的民主化程度较深,无论是古典民主还是近代民主抑或现代民主。特别表现为民权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趋于理性,纵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至当代的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等,莫不如是。
  我国自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摈弃了过去特别文革时期的反人道政治,放弃无产阶级专政的口号,恢复人权与民权观念,提倡对人的尊重,这方面的进步是至为明显的。但是,应当承认,人权与民权并没有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核心,治国理念中还残留较为浓重的治民思想,政治的民主化程度尚未达到足以产生符合21世纪潮流的私法典的条件。
  经济方面的条件。民法规范两大社会关系,一为人身关系,一为财产关系。在我看来,现代化私法典的产生所依赖的经济方面的条件必须是市场的契约化,经济的民主化,财富的私有化,否则就不可能有现代化的私法典。而我国目前的所有制形态、经济体制和生产关状况离这三个方面的条件均存在较大的差距。
  民智方面的条件。我这里所说的民智大体相当于国民素质的概念。且不说我们的文盲比例太高,就是在文化人、城里人当中,私权的观念、市民社会的意识都还不成熟,民法文化的积累与氛围尚嫌过于稀薄,没有形成私法典产生的文化土壤。
  民法理论准备方面的条件。就立法层面而言,从各国的历史经验来看,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是法学家特别是民法学家的事情。相对成熟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学家队伍的形成同样是产生现代化民法典不可或缺的条件。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方面的条件也是不完全具备的,包括对民法典制定的讨论也是不够深入的,尽管我们有1000多个吃民法这碗饭的人。
  在各方面条件尚不十分成熟的条件下搞民法典,其结果只能是搞出个各方面社会利益、思想的妥协物,这样的民法典与其有,不如无。民法典的制定也许是我们民族能够向世界法制文明作出贡献的唯一一次机会了,要抓住这个机会,更要慎待这个机会。与其急功近利,不如厚积薄发。
  我持这样的观点,完全是基于对民法典的珍爱和珍视,绝非消极或悲观。同时对上述观点必须补充的是:第一,我并不反对现在由学者包括由立法机关来起草民法典,恰 恰相反,我是极力支持这样做的,这样做就是在民法典的制定时机创造成熟的条件,特别是通过学者草案和立法草案来展开广泛的讨论,这无疑有助于草案的完善,有助于成就立法条件;第二,我所说的再等20年左右,既不是一个悲观的估计,也不是过于乐观的估计,试想一下,我们从反人道的政治社会过渡到趋向于人道的社会不只是用了20年左右的时间吗?相对于过去的制度,我们的社会难道不是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吗?再有20年,我坚信民法典的时机会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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