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这种多元化、职权化主体启动再审程序在强化有错必纠的纠错机制的同时,却忽略了民事审判自身的规律,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一方面不少明显存在错误的裁判仍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获得纠正,社会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强烈的怀疑;另一方面,有些案件却被不必要地拿来再审,甚至多次再审,有数字显示[5],自1991年
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再审案件的绝对值很大且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再审程序被反复启动的后果就是一桩普通民事案件有可能要历经几年时间、进行多次判决、甚至打遍几级法院,有的案件还可能出现多个终审判决,有人形象地说“一个案子可以像翻烧饼一样翻很多次”。[6](P26)这些反常现象不仅直接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直接使得社会公平与正义荡然无存,严重降低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公信度和应有形象。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一方面固然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导致案件关系复杂、疑难程度增加,加上现在正处于民事审判改革新模式磨合阶段,有相当部分案件的裁决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错误;但另一方面,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设置缺陷有很大关系,人民法院依自身职权就可轻易启动再审程序,而检察机关的抗诉也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这样就导致很多案件当事人没有提出再审申请而司法机关却依职权启动了再审程序,而当事人因为诉权的弱化转而求助于申诉,导致轮番上访缠诉,打持久战。有人深刻地指出:“提起再审程序主体的多元化,是导致法院裁决没有司法权威和再审程序混乱的主要原因”[7]。
我国已经确立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之中,人民群众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同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也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更为严格的要求。如何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汲取境内外民事再审制度的先进因素,更好地发挥民事再审制度的积极作用,就需要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进行重大改革。近年来,关于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论述颇多,笔者不揣冒昧,拟就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改革做粗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二、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规定的理性反思及改革构想
近年来,国内诉讼法学专家包括司法实务界人士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改革多有评论,一种观点提出要废除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程序,限制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程序的范围,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8]。第二种观点提出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建立再审之诉[9]。第三种观点提出要取消人民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完善并保证当事人再审申请权的有效实现,对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权分两步进行改造,以达到最终取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确保法院审判独立[10]。第四种观点提出要废除法院、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权力,论者认为,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途径过多且不合理,法院自身监督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监督没有必要[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