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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学修订版》后记

《司法会计学修订版》后记


于朝


【关键词】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学 后记
【全文】
  1984年8月16日晚上,我在稿纸上写上了“《司法会计教程》大纲”几个字,正式踏上了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之路,此后大部分业余时间都用来研究这一课题,算来已经整整20年了。
  每次授课时,总有同志问我如何想起来搞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其实,我最先接触到这方面的名词是“法律会计”。1981年学习法理函授课程时,我看到法学有“法律会计”一分支,教材中没有解释其含义。据授课的华东政法学院王群老师介绍,美国有这项专业工作,是搞鉴定的。这引起了我的兴趣,当时想,我来检察机关之前每周日跑市图书馆自学过一些会计理论,也主办过经济违法案件,现在又学习了法学,也许将来会从事“法律会计”工作。因为学历有限,当时根本没有考虑要搞理论研究。
  促成我搞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是1982年济南市检察机关查处的一起贪污案件。该案因被告人不认罪,检察机关和法院都聘请了会计师进行鉴定,但结论相佐:检察院请的会计师认定被告贪污公款,而法院请的会计师则认定没有贪污但不排除挪用公款,法院判决无罪。检察机关连续三次抗诉,法院最终还是作了有罪判决。我当时在机关做行政会计工作,搞经侦工作的同志常常会借报销的机会同我讨论一些办案中遇到一些查帐问题(我所掌握的许多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都是在这些讨论中获得的)。该案耗时一年多,在多次与办案人员的交谈后,引起我很多疑问:为什么鉴定结论会出现不同结果?有没有鉴定标准?他们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为此我找了不少的可以接触到的学者和老同志请教,获知过去大学法律系开设过《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选修课程,是前苏联教材(可惜20多年来我一直看到该书),我们国家没有制定过司法会计鉴定标准。这是我第一次听到了“司法会计鉴定”一词。办案的曲折,使我萌发了研究这一专业的冲动。接下来,介入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的想法,得到了华东政法学院和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一些师长们的鼓励。函授学习期间我进行了一些研究的准备工作。
  1984年,在取得法律专科文凭的同时,我正式开始研究司法会计理论。实际上此时我还没有见到过“司法会计”的名词解释,对司法会计的概念也只是模糊的意识到与案件的查帐、定性有关系,对司法会计一词作出定义则是后来研究的结果。基于对司法会计含义的不理解,研究大纲的重点就放在了如何通过查帐发现案件线索以及如何用财务会计资料来判定被告人贪污等行为性质方面。与同时期所有研究者一样,我也走上了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弯路。直到后来研究出财务会计错误原理,才发现司法会计鉴定本身无法直接解决经济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从而重新确定了研究方向。
  1985年初,我在研究中七易大纲之后突然发现司法会计活动包括侦查查帐和专业鉴定两项内容,这是后来提出“二元”主张的最初想法。由于当时的经侦部门主要还是以审代破,很少通过查帐来破案,于是我在调整研究提纲的同时,撰写了一篇《检察机关应当重视司法会计工作》短文,建议重视侦查部门的司法会计查帐工作和聘请会计专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文章只有1500字,我邀请一位中文系毕业的同事进行反复修改后寄给杂志社,但没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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