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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成文法律规则的有限选择*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五、结束语:并非为了结束
  围绕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这一课题尚有许多领域等待我们去探索和发掘,本文只是初识皮毛。限于篇幅,笔者在此无法就已经思虑而略有所得的关于保障行政诉讼中司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内外部机制以及对改进我国司法自由裁量权运作的若干设想与建设等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但是,我们并非纯粹为了讨论而讨论,讨论的目的在于我们能从中拓宽和提高我们的知识层面和水准,并籍此为社会与制度的文明进步、人类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笔者受益于国内外学者的启喻,对司法自由裁量权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运作产生了兴趣,以肤浅的法理学知识和行政法学知识为依托大胆尝试作了此文。笔者希望有更多的学术界同仁、有更多的知识渊博的前辈和同年先进探讨此课题,相信此举一则可促进我国司法技术、司法过程和司法制度的现代化,二则可把我国的法理学研究和各部门法学研究有机地、更深层次地结合起来,互相补益,共同繁荣。
  
【注释】  *本文是在作者硕士论文《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约5万字)的前两部分内容的基础上提炼而成的。原文分为以下四大部分:“司法自由裁量权”辨析;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动作;司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保障;关于改进我国司法自由裁量权运作的若干设想与建议。
梅里曼语,转引自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第15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在我国及其他一些国家,政府角色始终是社会“总管家”,行政的自由裁量权也一直普遍地、大量地存在。
R.Pattenden, The Judge,Discretion,and the Criminal Trial:3-8(1982)Clarendon Press·Oxford.
R·M·德沃金:《论规则的模式》,潘汉典译,载于《法学》译丛,1992年第1期。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37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R·M·德沃金:《论规则的模式》,潘汉典译,载于《法学译丛》,1992年第1期。
R.Pattenden,The Judge,Discretion,and the Criminal Trial:3-8(1982)Clarendon Press·Oxford,P9.
A.Barak,Jedicial Discretion:7(1989),Yale University Press.
Black''s Law Dictionary:419(1979),West Publishing Co.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第42页,中国政学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姜明安:《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载于《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参见张树义:《冲突与选择──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第28页,时事出版社,1992年版;《布莱克法律词典》等。
国内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应既有法院也有检察院。见王祺国:《论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载于《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第3期。本文着眼于法院,故指定以上涵义贯穿全文。
本文所论及“司法解释”主要指法院的司法解释,基本不涉及检察机关的解释。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421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中译版;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第78-80页,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329页,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同上注,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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