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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法系”——论世界主要法律样式

  除此之外,关于“法系”的划分方法还有许多,在此不能一一介绍。上述十四种划分方法基本上是具有代表性的。严格说来,上述诸方法之间也有局部交叉和类似之处,只不过侧重点不同而已。
  我们读比较法学的著述,不管这些成果是宏观比较还是微观比较,是立足于法律思想还是法律制度,都觉得获益非浅。但是,一读到关于“法系”的划分问题,就觉得不得要领。究其原因,倒不是法学家们没把问题说清楚,而是因为“法系”这个问题本身就很难说清楚。因此,有必要更换一下观察问题的角度。这个角度就是“法律样式”。
  二、从“法系”到“法律样式”
  从上文可以看到,在“法系”这个问题上,比较法学家们投入了多少精力而又造成了多少纷乱。比较法学家在各国法律的比较研究中所取得的光辉成果,一旦涉及“法系”领域便顿然失色。因此,继续在划分“法系”上面下功夫也许是不明智的。而正确的选择也许是走出“法系”的迷谷,去寻找新的研究视野,这就是“法律样式”。
  在探讨“法系”问题的过程中,人们都已经研究了“法律样式”的问题,而且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然而,也许是因为出于“法系”的立足点,使“法律样式”只被视为划分“法系”的几个标准之一,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这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法律样式”一旦成为划分法律制度的唯一标准,其结果就必然否定关于“法系”的传统见解,使“法系”成为名存实亡的概念。无论如何,将“法系”与“法律样式”两者的概念和功用进行一番对比,是有意义的。
  作为一种概念和研究方法,“法系”和“法律样式”有着重迭的方法。“法律样式”系指国家产生法律规范和实现法律规范的基本工作程序或方式。已往的比较法学家在划分世界法系时都程度不同地注意到“法律样式”的问题。比如,他们都注意到法律渊源的意义,而法律渊源则与“法律样式”有着直接的联系。再如,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法律实践活动中的地位问题,法官的权力范围问题,判例的地位和效力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划分“法系”时必然涉及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正是“法律样式”本身必然关联的问题。但是,在已往的比较法学家们划分“法系”时,他们对“法律样式”的价值所持的态度是消极的。“法律样式”在他们眼睛中不过是一种操作的工具。简言之便是:把“法律样式”视为划分“法系”的标准之一,但并不把具有相同“法律样式”的国家合并为一个“法系”。比如,当今影响颇大的“三大法系”说(“成文法系”、“判例法系”、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就是这种含混逻辑的划分结果。这种方法,一方面运用“法律样式”的标准划分出“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另一方面又把意识形态标准搬出来,把“法律样式”这个标尺放到一边。话说回来,一旦坚持使用“法律样式”这个标准的话,“法系”的学说就会暗然失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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