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双重标准划分法 法国比较法学者勒内·达维德在他写的《比较民法原论》(1950)中提出,用意识形态(哲学与正义观)和法律技术为标准,将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分为五类:西方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伊斯兰法、印度法、中国法。后来他在《当代主要法律体系》(1964)中对原来的划分作了修正。提出三大法系说,即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此外还有一个补充的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远东法系、以马达加斯加法为代表的非洲法系);[(9)]
11.样式划分法 德国的茨威格特和科茨在所著《比较法百科全书导论》(1969、1971)中提出用五种标准划分法律样式的划分方法,这五种标准是:法律体系的起源及其历史演变;法律论证的特殊方法;独特的法律制度;法律渊源的性质及其解释方法;思想意识因素。以此为标准他划分出八种法系:罗马法系、德国法系、北欧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10)]
12.法律形式划分法 我国法学家李步云在《关于法系的几个问题--兼谈判例法在中国的运用》(载《中国法学》1980年第1期)一文中提出:“法系是从法律形式的角度就世界范围内对法律所作的一种分类”,主张以法律的形式渊源为标准,把世界法律分为两大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把社会主义法归入大陆法系;
13.法律文化划分法 我国法学者武树臣提出法律文化的分类方法。法律文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活动的总体精神,二是法律活动的宏观样式,即创制和实现法律规范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基本精神为标准可以将世界法律分为三种类型:宗教主义型、伦理主义型、现实主义型。其中现实主义型又分为“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两种;以宏观样式为标准可以将世界法律分为三种类型;判例法型、成文法型、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型;[(11)]
14.复合划分法 我国法学者高鸿钧在《论划分法系的方法与标准》(载《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2期)一文中提出“分别以不同标准进行多次划分,每次划分只使用一个标准”的“复分法”。这种划分方法有八个要素:要克服“昨分昨有理”的相对主义;不应过于笼统也不应过于细琐;着眼于决定和直接影响法律制度的重要因素;采用静态的分类法;以世界主要的法律制度为对象;不仅要考虑书本上的法律,更应注意实际上起作用的法律;应注意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因缘关系,要注意各国法律之间异中有同同中有异的“亦此亦彼”的复杂关系。作者认为有三个因素最重要:反映法律内容的阶级本质、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反映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渊源和诉讼技术,直接影响法律的特定文化传统。运用第一个因素可以划分出社会主义法系和资本主义法系;使用第二个因素可以划分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根据第三个因素可以划分出西方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犹太法系、东亚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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