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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法系”——论世界主要法律样式

  2.谱系划分法 穗极陈重于1904年对原来的主张加以修正,以一国的固有法与引进他国法而形成的系统关系为标准,提出七大法系说,即在原五大法系基础上增加日耳曼法系和斯拉夫法系;[(2)]
  3.种族与语言划分法 法国比较法学者埃斯曼于1905年提出,以种族和语言为标准将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分为五个法系:罗马法系、日耳曼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斯拉夫法系、伊斯兰法系;[(3)]
  4.文明程度划分法 瑞士比较法学者索尔·赫尔于1913年提出以民族的文明程度为标准,将世界法律分为三类:未开化民族的法律、半野蛮民族的法律、文明民族的法律。他还以人种学为标准将世界法系分为四类:印欧法系、闪米特法系、蒙古法系、未开化民族法系。[(4)]与此相近的还有德国的柯勒尔和温格尔,他们在1914年也提出把民族的文明程度作为划分法系的标准;
  5.法律渊源划分法 法国比较法学者勒维·于尔芒于1922年提出,用法律渊源为标准将世界法系分为三类:大陆法系、英语国家法系、伊斯兰法系;[(5)]
  6.客观罗列划分法 美国比较法学者威格摩尔于1923年提出世界法系分为十六类:埃及法系、巴比伦法系、中国法系、希伯来法系、印度法系、希腊法系、罗马法系、日本法系、日耳曼法系、凯尔特法系、斯拉夫法系、阿拉伯法系、海洋法系、欧洲大陆法系、教会法法系、英国法系。1928年他又把巴比伦法系和阿拉伯法系分别更名为美索不达尼亚法系和穆罕默德法系;[(6)]
  7.局部参照系划分法 西方法学者帕兹于1934年提出,以种种法律制度受万民法、罗马法、教会法、民主制度影响程度为标准,将世界法系分为四类:蛮族法系、蛮族--罗马法系、蛮族--罗马--教会法法系、蛮族--民主法系。西班牙法学者卡尼萨雷斯于1954年也提出了相似的划分方法,他以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为标准把世界法系分为三类:西方体系、苏联体系、宗教体系。第一类来自基督教思想,但其法律根源并非由宗教教条构成:第二类来自反宗教思想和集体主义:第三类的法律规范来自宗教原则;[(7)]
  8.法律实质划分法 欧洲比较法学者阿曼戎、诺尔德、沃尔夫于1950年提出,依据法律的实质(同时注意法律制度的来源和共同要素)将世界法律制度分为七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斯堪的纳维亚法系、英国法系、俄国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8)]
  9.社会形态划分法 二战以后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比较法学者否认西方学者对“法系”的划分,而主张按照社会形态划分四种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它们又被简化为两大类:剥削阶级的法和无产阶级的法,或者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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