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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法系”——论世界主要法律样式

走出“法系”——论世界主要法律样式


武树臣


【全文】
  所谓法律样式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方式,即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工作程序或方法。法律样式和“法系”都是比较法学的产物,两者存在诸多相同或重迭之处。但是,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法律样式似乎比“法系”更具科学性和实践性。“法系”的研究方法曾给人们以许多启迪。但是,由于其划分方法的缺欠,特别是长期以来世界各地法律实践活动的巨大变化,从而使得“法系”的研究方法显得日益陈旧。同时,由于法律样式的研究角度和方法是建立在科学划分和定量分析基础之上的,不仅与历史的,又与现实的法律实践活动息息相关,因此,法律样式的研究方法便显得很有生气。于是,让法律样式从“法系”的古老领哉中独立出来,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一、“法系”的划分方法及其欠缺
  在世界领域,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践活动,由于各自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和民族心理等原因,在法律价值基础、法律规范的内容及表现形式、立法与司法的基本工作程序或方法、法律思维方式等方面,形成自己独特的传统和风格。一个多世纪以来,伴随着比较法学的兴起和发展,一些新的概念:“法系”、“法族”、“法圈”、“法律传统”、“法律类群”、“法律集团”等便应运而生了。
  然而,当我们回顾百余年来比较法学家们关于“法系”的学说之际,却突然发现,最早提出“法系”的比较法学家实际上给自己并给其后继者提出了一个大难题,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大难题。他们留给我们的,尽管有许多有益的启示,但更多的是混乱,特别是由于没有使用明确的划分标准(或同时使用几个划分标准)所造成的逻辑混乱,以至于我们在读这些著作时不禁感觉到,他们除了历史根源之外,什么也没说清楚。因为在清楚的逻辑之下是很难把问题说清楚的。正如对一群人进行分类,同时使用性别、年龄、国籍、教育水平等标准。这个分类结果究竟有多少科学性,是大可打折扣的。事实已经告诉今天的比较法学者:再在“法系”上现下功夫是无益的事情。为了说明这个道理,有必要对“法系”的学说及其划分方法作一个历史性的回顾。
  1.民族差异划分法 日本法学家穗极陈重于1884年提出五大法系说。其标准是民族差异。五大法系即:印度法规、中国法系、回回法系、英国法系、罗马法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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