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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孙通定《傍章》质疑——兼析张家山汉简所载律篇名

  汉律既然被当时的人分成正律和旁章两类,则我们可以推论,正律九篇在汉代是基本固定而旁章的篇数却是不那么固定的,即使在汉初可能确实为18篇,但在后来,篇目数量仍时有增减,甚至像张汤所制的越宫律,赵禹所作的朝会正见律,也很可能是汉武帝时期增入旁章之中的篇名。
  属于旁章的篇名,实际上在《晋书·刑法志》收录的《魏律序》中已经存在,只是长期以来被人们所忽略。《魏律序》谈到定增各篇魏律的时候曾云:“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其中贼律属于汉律九章里的一篇,而同样属于汉律篇名的“金布律”,不属于正律九篇的任何一篇,因此理应判定,金布律既然是汉律,那么它必定是旁章中所包括的一个篇名。正因为魏律的制定吸收了像金布律这样的旁章一类汉律的内容,所以《魏律序》才会说出“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的总结之语。
    五、张家山汉 简中的二十几种律名
  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简,相当一部分为汉律。如果对本文上述各小节的分析多少持赞同态度的话,也许很容易发现,在已经发表的极为有限的介绍和研究文章中,透露出的内容已经将汉初时期的大部分旁章的篇名展示在世人面前了,只是整理介绍的学者和其他相关专业的学者由于一叶障目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一文(下简称《概述》)对竹简汉律是这样介绍的:
  竹简汉律出土于M247,计有五百余支。已发现有书题《二年律令》,同时又有《律令二十口种》、《津关令》等篇题,……。已清理出的律名,与睡虎地简秦律相同的,有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等;不相同的,有杂律、口市律、均输律、史律、告律、钱律、赐律等等。此外在简文内还见有奴婢律、变(蛮)夷律等律名。〔5〕
  而在《江陵张家山汉墓的年代及相关问题》一文(下简称《年代》)中,谈到汉律篇名时也说:
  《律令二十六种》的主要内容,有徭律、爵律、户律、金布律、津关令、贼律、盗律、捕律、告律、亡律、传食律、赐律、行书律、钱律、置吏律、史律、均输律、具律、效律等,集汉律之大成。〔6〕
  众所周知,汉代的正律也就是九章律,是指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九篇,以上介绍研究张家山汉简的文章中出现的诸如“杂律”、“户律”、“贼律”、“盗律”、“捕律”、“具律”等篇名,自然应当归类在九章律之中,这恐怕没有人能够提出异议。
  问题在于,暂以上述介绍张家山汉简的论文所示(很可能不完全),汉简中另外出现的汉律篇名,如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口市律、均输律、史律、告律、钱律、赐律、奴婢律、变(蛮)夷律、爵律、亡律等,总计16篇,应当如何归类呢?笔者认为可以相当有把握地说,它们就是唐代人和近代学者所不知道的汉代的旁章。
  首先我们假定《晋书·刑法志》所说的汉律共有60篇的说法是正确的,那么这60篇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九章律,再一类是旁章律,第三类是越宫和朝律等。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关于以上金布律等16篇的篇名,我们还是能作出如下判断:
  1.它们不是九章律中的篇名,这是不言而喻的。
  2.它们也不是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越禹朝律六篇(如果真的有这样多的篇数)中的任何一个篇名。
  《年代》一文曾作出分析,张家山汉简法律中有“吕宣王”的字样,而根据记载,高后元年才由吕后追尊其父为吕宣王;又提到律文中大量出现黥、劓、斩止等肉刑,而文帝十三年已经废除了肉刑。所以我们可以推断,这座汉墓的主人及其随葬物包括这些竹简,从大的范围看应是高后元年以后汉文帝十三年以前这段时间内下葬的。因此,张家山汉简中的律篇名,与迟至汉武帝时由张汤、赵禹所制定的越宫律、朝律等新的汉律篇名没有关联。
  这些汉律既不是九章律,也不是越宫律和朝律,则只有一种可能,它们应当是旁章律。因为张家山汉简的出土,我们能够明显看出杜贵墀等学者提出的“旁章为叔孙通汉仪说”的不当,由于汉简中的16篇汉律从篇名来说不是叔孙通的汉仪,因而他们的说法,使我们现在见到的这16篇汉律,在《晋书·刑法志》所说的60篇汉律中没有了位置,完全被排除在外了,所以碍难同意。如果承认这16篇汉律是旁章,那么,《晋书·刑法志》所谓“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的错误也就不难认定,因为叔孙通是个儒生,律令非其所长。傍章既然是汉律的一部分,制定这些处理政务的汉律则只有文吏才精通,故而可以说,所谓的傍章十八篇,其在汉代成立的描述,也许应当写作“萧何又益正律所不及,定旁章十八篇”,方有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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