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分析此文所表达的词意,可以看出,这些最初同样被写录并同样藏于理官的规范,实际包括三部分,即:一是礼仪,二是律,三是令。有些学者把同录理解为礼仪被“附录”于律令里面,这是不正确的。颜师古释“理官”为“法官”,以专业分工的角度看,理官和法家重视法律是必然的,由于礼仪的制定者叔孙通是儒者,这些礼仪不为法家者流所传,也是正常的,至于这种“不传”的是与非且不管它。问题是,《汉书》在这里明确指出,叔孙通所定礼仪是和汉律并列的一种独立的规范。“与律令同录,臧于理官”,应是指礼仪最初重要到成为一种法,并获得了和汉律、汉令同等的地位,但它无疑是在律令之外的单行的一类法规范,而非指叔孙通的礼仪被写入汉律里面。也就是说,礼仪是礼仪,汉律是汉律,两不相同,各成体系,礼仪不是汉律。王充在《论衡·效力》篇中也说到:
故叔孙通定仪而高祖以尊,萧何造律而汉室以宁。案仪律之功,重于野战;斩首之力,不及尊主。
由这段话更可以感受到,在汉代本朝代人们的意识中,叔孙通和“仪”紧密相关,他因为定礼仪而成其大功;“律”则只和萧何相关,他因为造汉律而成其大功。因此,我们不难作出进一步的判断:《晋书·
刑法志》的说法和汉代人自己说的情况是完全矛盾的,因此肯定是不正确的。傍章作为汉律的一部分,只能和萧何等明法之吏有关,而极少、甚至和叔孙通毫不相关。因为像写《汉书》的班固和写《论衡》的王充等汉代人只是说叔孙通制定礼仪,而礼仪明显在汉律之外,礼仪和汉律二者各有自身的特定名称和形式。无论如何,《晋书·
刑法志》说叔孙通益律的不足,从而定了傍章律,这是没有根据的,此说应予以否定。
成书于北齐时期的《魏书》,其刑罚志已经对汉律说不大清楚了,如其文述及汉代情况时说:“汉祖入关,蠲削烦苛,致三章之约。文帝以仁厚,断狱四百,几致刑错。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余篇。”这里说到汉律是到汉武帝时才增加50余篇,如果以《晋书·
刑法志》所论及的汉律总数即其大致规模共有60篇来对照,那么《魏书·刑罚志》则等于说汉武帝之前汉代只有九章律,其他51篇是武帝以后才出现的,这显然也不准确。众所周知,《魏书》是在天保五年(554年)写作完成的,时间距离汉代较近,已经有不可信之处,那么,目前传世的《晋书》,是在唐代的贞观二十三年(649年)才写成,因此不能排除如下可能,即由于年代久远使得有关汉代的资料明显不足,加上修史的唐人不够严谨以致出错。
关于《晋书》的编撰工作,研究史学史的学者早已指出其缺点,那就是《晋书》在取材方面,不十分注意史料的甄别取舍;另外书中有记事前后矛盾和疏漏遗脱的地方;还有人们分析《晋书》的执笔人大多数擅长诗词歌赋,有片面追求词藻华丽的倾向,因此,后人批评它“竞为绮艳,不求笃实”。考虑到这些因素,我们在庆幸《晋书·
刑法志》保留了一些珍贵的史料的同时,也应 注意它所存在的缺点,以区分哪些是可信的,哪些是可疑的,哪些是不足为据的。总之不可全信。《晋书·
刑法志》说叔孙通益傍章18篇之语不可信,由杜贵墀首先提出并加以推衍发挥、沈家本和程树德所同意并沿着同一思路提出的叔孙通的汉仪就是傍章的论断,从根本上讲也不能成立。
四、傍章应是相对于正律而得名
《晋书·
刑法志》所载《魏律序》,曾经谈到傍采汉律制定魏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