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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孙通定《傍章》质疑——兼析张家山汉简所载律篇名

叔孙通定《傍章》质疑——兼析张家山汉简所载律篇名


张建国


【摘要】长期以来,叔孙通制定了汉代的傍章,傍章就是礼仪,傍章因与律令同录而得名等等,已经成为一种通说。即使在1983年底出土了包含有大量汉律的张家山汉简以后,这一通说也未见改变。本文在重新分析相关史料的基础上,提出与前人之说不同的观点,即认为:叔孙通制定的仅为汉礼仪;叔孙通没有制定傍章;唐代人撰写的《晋书·刑法志》有误说;傍章在汉代,应是写成和读作“旁章”;汉代人将汉律分成两类,旁章是汉律里的一类,它相对于汉律中的正律而得名。此外,根据张家山汉简中所见的律篇名,本文推测,凡其中不属于正律即九章律篇名的,依类别而论,应当就是旁章中的篇名。

【关键词】礼仪;汉律;正律;旁章;张家山汉简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汉代的傍章到底属于什么含义的法律,应当说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而它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则由于史料不详,也难知梗概。直至清代学者杜贵墀撰写《汉律辑证》一书,方对此提出较成系统的看法。他对文献记载的散见资料是这样逐一连缀的:“《周礼·大司马》遂以搜田。注:无干车,无自后射。贾疏:此据汉《田律》而言。《士师》五禁注引作《军礼》。按前书《礼乐志》: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法家又复不传。《应劭传》:删定律令为汉仪。据此,知汉礼仪多在律令中。晋志所谓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当即以所撰礼仪益之。此条为《田律》,亦为军礼,是其证也。”
  沈家本撰写的《汉律摭遗》,在卷一《目录》中引述以上杜贵墀之文并表示赞同,他接下来的按语为:“杜氏据《礼乐志》及《应劭传》为说,颇有据。傍,广也;(《尔雅·释诂》二)衍也。(《文选》封禅文注引张揖)律所不及者,广之衍之,于律之中拾其遗,于律之外补其阙。其书今亡,其目亦无可考矣。《曹褒传》有叔孙通《礼仪》十二卷,《周礼》疏所引有叔孙通《汉礼器制度》,未知与《傍章》同异何如?”〔1〕
  程树德的《汉律考一·律名考》,其“傍章十八篇”一条下的考证为:“按《司马迁传》,叔孙通定礼仪,《梅福传》叔孙通遁秦归汉,制作仪品,《曹褒传》章和元年,召褒诣嘉德门,令小黄门持班固所上叔孙通汉仪十二篇。《论衡》高祖诏叔孙通制作仪品十六篇。是通所著为汉仪。王应麟于《汉艺文志考证》增《汉仪》一种,即谓此也,别无益律十八篇之说。《史记》、《汉书》通本传及《刑法志》俱不载,疑莫能明。后考《礼乐志》云: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臧于理官。而后得其说,盖与律令同录,故谓之傍章。(《盐铁论》: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曹褒改通《汉仪》,亦写以二尺四寸简,见褒传)应劭传:劭删定律令为《汉仪》,建安元年奏之,是可证通之傍章,即《汉仪》也。据通传,高帝崩,孝惠即位,乃谓通曰,先帝园陵寝庙,群臣莫习,徙通为奉常,定宗庙仪法及稍定汉诸仪法,皆通所论著。是通作傍章当在惠帝时。(《周礼·小祝》注引《汉仪》:每街路辄祭。《礼记·祭法》疏引《汉仪》:高帝庙主九寸,前方后圆,围一尺,此《汉仪》佚文之尚可考者)〔2〕
  比较以上三位前辈学者的考释,不难看出他们在总体看法上是一致的,那就是全部认为汉代的傍章就是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傍章等于礼仪。可是作为最早提出此说的杜贵墀的推论能够成立吗?叔孙通所定的《礼仪》是否就是《傍章》?《傍章》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规范?它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具体的篇名?考虑到目前各种论著大都采用杜氏以来的通说,而对此说我们至少能够提出以上这些疑问,因此,对傍章和相关问题做些辨正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从全新的视角提出不同于以往的见解,而完全做到这一点又必须把有关史料重新加以分析,因为史料并非没有值得再详加推敲之处,譬如唐代人写的《晋书》中的刑法志部分就存在重大疑问。此外,近年来出土的秦汉简中有关法律的内容,也可以为笔者的新观点提供至为重要的佐证。经过以下分析之后,也许我们对于汉律特别是傍章等问题,有可能从一片朦胧中窥见其多少近于真实的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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