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律令法体系概论

  南朝政权由于世家大族的存在,政令在多数情况下无法推行到基层,所以不可避免地走向法治的衰落,没有什么大的发展。
  北朝则为了维持政权的稳固,频繁地调整法律体系。所以,程树德认为法律的发展北优于南。北魏先后大约进行七次律令法的改订,大部分是涉及律中刑罚的调整和罪条的增减。北魏律目根据《洛阳伽蓝记》所讲应有20篇,《隋书·经籍志》也称:“后魏律二十卷。”程树德根据《魏书》、《通典》、《唐律疏议》等考得共15篇,分别是: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厩牧、擅兴、贼、盗、斗、系讯、诈伪、杂、捕亡、断狱,另外程氏根据晋律、后周律和梁律,又以存疑的方式推测其他5篇可能是请赇、告劾、关市、水火以及婚姻律。程树德认为:“后周户律之外,别有婚姻律,北齐作婚户,似后魏律原有婚姻一篇,周仍其旧,齐则合为婚户也。”
  笔者觉得,因为无法找到确切的资料加以证明,如果从推测的角度考虑,是否可以把有些综合性的因素一起考虑进去?如果这样去研究北魏律,我们不难发现,程树德提出的北魏律存在一篇婚姻律的说法恐怕难以成立。北魏是在晋律的基础上制定北魏律令是十分明显的,这段时间的朝代先后次序是西晋、北魏、北齐、北周。晋律也是20篇,各篇名在史料中有确切记载,如果和程氏上列北魏律对照,晋律中只有毁亡律和诸侯律两篇没有在其内。西晋灭亡于晋的诸侯之手,所以南朝后来的梁朝定律,在晋律的基础上,取消了诸侯律,增加了仓库律,仍保持20篇律名。我们如果推测北魏也是去掉了诸侯律,这一篇不计算在内,那么,缺少的一篇,已经由新增的斗律补足20篇的总数。至于毁亡律,在和北魏律篇数一样的作为源的晋律中存在,在北魏之后作为流的篇数已经减少到12篇的北齐律中也存在,只是北齐将它稍微更改为毁损律,到北周时定律又恢复为毁亡律。这样一篇在南朝北朝各朝都存在的律名,不知为什么程树德却忽略了它的存在,缺而不提,反而从北周律逆推出一篇婚姻律来,以补充北魏律已佚篇名。其实我们应当了解,原来的户律中本包括婚姻,由于从曹魏律以后到晋律,这些从汉代传下来的律,篇名仍保持单名,新增的均为两个字的双名,所以到北齐时把户律的单名改称为婚户律的双名。北周制定法律时,篇名总数增加到25篇,才将北齐的婚户律拆分为婚姻和户禁两篇。
  所以,如果推测北魏律20篇的篇名,最可能的是,北魏只是把晋律中的诸侯律取消,增加了斗律,时间开始于《唐律疏议》所说的:“至后魏太和年,分系讯为斗律。”其他篇名保持不变。因此,笔者推测北魏律20篇的篇名是:“刑名、法例、斗、盗、贼、诈伪、请赇、告劾、捕亡、系讯、断狱、杂、户、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注:在笔者之前,蔡枢衡分析北魏(后魏)律的篇目时,也列举了“刑名、法例、违制、户、牧产、擅兴、盗劫、贼犯、斗、诈伪、杂、捕亡、断狱、毁亡、告劾、系讯、请赇、宫卫、水火、关市共20篇”。对蔡氏提出的这些篇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实际上等于在晋律的基础删去了诸侯律,增加了斗律,从大致的情况来说,我是赞同的。不过,蔡氏并没有采取和晋律相比较,而是采取和南梁比较的办法,似乎颠倒了北魏律和南梁律制定的先后次序。此外,原文中明显只有19篇,比所说的“共廿篇”少一篇;还有将“盗律”说成“盗劫律”、“贼律”称为“贼犯律”、“捕律”称为“捕亡律”等等,不知出处何在,也没有任何考证推论和说明,这些都让人感到有些不明之处。详见蔡氏所著《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9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