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令法体系概论
张建国
【摘要】本文认为,律令法体系是指以律令为主体、包括众多的法形式和内容的法律体系。从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开始,以“律令”法的称呼涵盖中国法制发展的某一段历史时期,并以律令制度的概念作为此时期的显著特征,已经并正在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重视。本文在澄清一些律令法研究中的误说的同时,指出律令法体系是一种基本由现代所说的公法构成的成文法体系,历经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期发展到一个高峰,此后律令法系嬗变的结果,与早期中华帝国律的地位已有所不同,而令更是逐渐消失了,但这种变化正是新的研究起点。研究每一发展阶段的变化,每一种法律形式产生发展乃至消亡的过程,都有利于发现中国传统法律的某些内在特点。
【关键词】律令法;为田律;魏新律;北魏律目;法律体系
【全文】
法、律、令三字的连用,目前能够见到的最早记载,是出现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四月初二日秦国南郡守腾向本郡各县、道发布《语书》,文书中提到:
凡法律令者,以教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之民不止,是即废主之明法也,……。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今法律令已布……。
文书稍后的部分还强调指出:“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我们从这部语书中可以感受到,法律令已经在当时成为秦国各种形式的成文法的代用语,而后来的秦朝统一大帝国的法制,又是基本建立在秦国法律基础之上的。自从沈家本在《历代
刑法考》中单列《律令》一篇以来,先后有不少日本学者把律令作为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代称加以综合性研究,如中田薰撰写的《关于中国律令法系的发达》以及续作《关于中国律令法系的发达的补考》(注:中田薰:《法制史论集》第4卷,岩波1964年版。),对律令法系作了概括的论述;还有大庭xiū@①撰写的《律令法体系的变迁》(注:大庭xiū@①:《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和堀敏一所撰《中国律令法典的形成》(注:(日本)唐代史研究会编:《中国律令制的展开及其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东方刀水书房1984年版。)等等,都是将律令并称,而在论文著述中探讨律令的日本学者人数更多。由此看来,以律令法的称呼涵盖中国历史上某一段法制的特征已经为不少学者所接受。倘若我们注意中国有确切记载的律令往往是特指两类法律形式,而沈家本在《律令》一篇中,实际列举的是从文献里收集来的多种多样的法律,那么,还是以大庭xiū@①先生所用的“律令法体系”一词更为贴切,因为这样表述既照顾到以律令为主体,又用法体系的名称使其扩展到众多的法形式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