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的开国皇帝朱元璋,有感于元季吏治极端腐败、激起民变的严峻史实,立意重惩贪吏,亲自制定《大诰》作为惩治贪官污吏为主的特别法,据《稗史汇编》记载:“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警心。”〔13〕这种作法有时给人以酷虐的印象,但与朱元璋采用的其他律外之刑相比,以及与整个封建社会的刑罚相比,也并不显得如何残酷,因为作为刑罚的是枭首,其他听来吓人的手段,不过只涉及到行刑后对罪犯尸体的处理罢了。总之,明初惩贪之法的实施以及基于刑罚威吓主义的种种处罚手段,的确使当时的官吏老实多了,形成了“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涣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百余年。”〔14〕
清代前期所谓的康乾盛世,就和严于治吏密切相关。一干皇帝们也都重视惩贪。如早在顺治八年,顺治皇帝便谕告都察院:“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大贪官员,问罪至应死者,遇赦不宥”。十二年又谕刑部:“贪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虽经革职拟罪,犹得享用赃资,以致贪风不息。嗣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者,俱籍没其家产入官”,并依法定罪。〔15〕以后康熙、雍正、乾隆等皇帝都有治国莫大于惩贪之类的言论,说明他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已经提高到治国首要地位的程度。因此,他们才能制定各项切实可行的措施,特别是在
刑法之外制订专门的惩贪法规,并在实践中照章施行。不过,尽管清代的法制非常完备,前期也着力打击了不少贪墨之官,可是越到后来,官场越污浊,贪风陋习已无法扭转。此外,在极端君主专制条件下,皇帝有时还包庇贪吏特别是朝廷重臣,打击坚持原则依法行事的监察官员,所以虽然也曾惩处了一些大赃官,如康熙时揽权纳贿、贪赃枉法的满清贵族明珠,嘉庆时贪污受贿积累家财达白银8 亿两(据说相当政府十几年的财政收入)的军机大臣和shēn@①, 然而这只不过是一些在权力斗争中失势的人物,在他们受皇帝宠爱有根柢有靠山权势熏天的时候,没有人能搬倒他们。
三、结语
传统中国的官僚制度及其治官之法,因为其固有的特色而产生令人褒贬不一的文明色彩,赞之者看到了它所积累的人类文明的智慧,毁之者察见了站在其后的极端专制政体。对它如何评价以及如何借鉴,不是一件容易说清的问题。但我想在这里指出的是,中国尽管出现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官本位的国情却依然如故,中国的法治之路对这个问题绝不能回避。制订各种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大量法律,切不要忘记首先制订治官的法律;增进国民法律意识,也不要忽略首先增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然的话,法律的制订达到现代社会的标准,甚至超前了,但是作为社会管理阶层的人们仍然视法律如无物,我行我素,相信自己总是有办法规避,那么这些法律即使不是具文,也难发挥它们的应有作用。唐代白居易说过:“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16〕我们难道不能从中受到点儿什么启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