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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贪肃贿法制的历史考察

  三是监察官员的选任、考核、奖惩是否有具体的严格的规定。监察官职在激浊扬清,对保证官吏队伍的廉洁,保证国家各项法律和制度的贯彻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而监察官本身的素质如何,又直接影响到其能否胜任这一艰巨的工作。综合各代做得比较好的时期,对监察官的选用条件,一般要求必须是廉洁奉公,刚正不阿,嫉恶如仇,不畏权贵的人士;其次是有才干,能进取;再次是有政绩有实践经验。对监察官也和对其他官吏一样,有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对忠于职守功绩显著的重赏,提升很快,反之,对渎职违法的也要严惩。还有对监察官员也需要监察,才能防止监察官失察和其自身贪赃枉法的情况出现。此外,要保证监察官作用的发挥,还要使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至少不受平级行政机关的管辖。
  保证吏治清明的措施还有多种,如选拔官吏时便强调清廉啦,对官吏的考察实行每年都做的考课制度啦,借助社会和民众的监督啦,乃至增加官吏的俸禄以便养廉啦等等。但是归根到底,还是要取决于握有最高统治权的决策者是否认识到廉政对维护政权稳定的重要性,有没有决心下大力整饬吏治。否则,人们将无法解释,为什么同一个皇帝在位期间,早年能大力改善吏治,晚年却让吏治走向腐败;为什么同一个朝代,前期可以百官整肃,政治清明,后期则往往贪贿狼藉,江河日下。从常理来说,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往后制度应当越成熟越完善,而不是相反。所以正象古人所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也就是单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保证其法自然便产生效力,一切的关键,要看统治阶级及其首要人物对此抱什么态度。
  从历史上看,西汉武帝及以后一段时期,情况较好,西汉末期走向腐败黑暗,王莽代汉以及农民起义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东汉初期号称中兴,法纪严明,东汉后期则出现“长吏慢法,盗贼公行”的败坏之局,导致农民又一次大起义,加速了东汉王朝的灭亡。两晋南朝,虽说也曾有过制订良好的治吏之法的记载,但在强大的世族势力的重压下,朝政日非,“官以贿迁,政刑谬乱”,“用度奢侈,下不堪命”,也免不了在动荡和衰败中走下坡路。北魏前期,尚能注意纠弹贪赃枉法,如太武帝时曾亲巡中山,罢免了守宰贪污者十数人,后来还“以天下守令多非法,精选忠良悉代之”。此外重视吏治的皇帝也鼓励百姓检举告发不法官吏,如明元帝的诏令:“守宰不如法,听百姓诣阙告之。”〔11〕太武帝也曾下诏:“其令天下吏民,得举告守令不如法者。”〔12〕但到了北魏后期,在任群官,廉洁者寡。最终导致国家走向分裂灭亡。隋代结束了东晋以来长期的分裂割据局面,在统一中国后建立了极其成熟与完备的各项制度,可以说是一个在建立健全封建时期各种法制上有重大贡献的朝代,初期也能做到整肃贪贿。但从隋文帝晚年,世事就开始混乱,到隋炀帝时荒淫无度,王纲不振,朝士多赃货,以致二世速亡,制订出的完善的制度也成了为他人作嫁衣裳。唐代三百年的历史也表明,皇帝开明,政治就比较清明,治吏就较严,官吏便能奉公守法;皇帝昏庸无能,政治就腐败,连皇帝自己都带头违法乱禁,更别提其他人了。元代对廉政建设十分重视,制度配套成龙,晚期也象我们前面说过的那样,由于特权阶层的腐败造成王朝衰落,在农民起义的打击下再难在中原立足,不得不退居塞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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