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贪肃贿的法律能否有效地执行,整饬吏治的目标是否部分地实现,与监察制度的实施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这些制度的创建和确立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相应的监察法规的制定也使监察制度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因此后代人如顾炎武就曾称赞汉武帝的刺史六条为百代不易之良法。以后历代都承袭了秦汉这一套监察制度,并在各方面不断完善。但监察措施是否强有力,不仅取决于监察制度的有无与是否完善,更重要的还要取决于以下几点:
一是皇帝是否重视吏治。作为最高权力象征的皇帝或代他行使皇权的人,必须锐意整饬吏治,监察机关才能发挥作用。汉初的无为而治,耻言人之过失,结果忽视和削弱了对地方的监察,到景帝时便出现地方吏治腐败的严重情况。两晋统治者因为需要得到世族的支持,宁可网漏吞舟,也要实行宽政,即只要不威胁到皇权,便对臣下采取宽纵政策,监察制度也就逐渐形同虚设。元代的监察制度是相当成熟的,但到元末顺帝时,由于朝政日趋腐败,形成一支“贪污害民者十盖七八”的官吏队伍,使当时的吏治出现“上下贿赂,公行如市,荡然无复纪纲”局面。明代中后期,皇帝昏庸,群臣腐败,国家政治日益黑暗,以致于贪污纳贿之风在监察官中也蔓延开来,典型的,象天启年间巡按淮、扬的监察官崔成秀,贪赃枉法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他去地方巡察,对被捕入狱的作为地方大害的强盗,只要每名送给自己三千金便释放;通缉犯送他千金,也就不再追究;本就受弹劾的官吏,只要向他行贿,一切就都免了;不应推荐的也多以贿荐。例如他知道一名叫谭天相的官吏贪污,便扬言要论劾,谭某奉送千金请求免劾,他居然就不劾了;谭某又奉上千金请他向上推荐,他果然还真地推荐了。说明腐败如果到了极点,就连监察系统也会随着整个专制制度的腐败而腐败。
二是皇帝是否重视发挥监察机关的作用。不支持甚至妨碍或打击监察官,监察机关的职能便会削弱乃至丧失,最后可能还会变成结党营私、排斥异己的工具。西汉后期,掌权者庇护恶官,迫害正直的监官,在这种打击下,只有个别的监察官坚持纠举不法,绝大部分的监察官员,或是对贵戚宠臣的不法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佯作不知;或是阿附权贵,取容当朝,助纣为虐;或是劾小不劾大,拍苍蝇不打老虎,敷衍塞责。东汉后期,外戚、宦官轮流专权,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吏治都极端腐败,搞得乌烟瘴气,监察机关根本无法发挥作用,反而成了外戚宦官互相倾轧的工具。监察官员在封建时期是皇权的附属品,离开了皇帝的支持与保护,有时几乎一点职责也不能行使,反而出现被诬陷受打击的情况。唐睿宗便道出其中的利害:“鹰搏狡兔,须急救之,不尔必反为所噬。御史绳奸慝亦然。荀非人主保卫之,则亦为奸慝所噬矣。”〔10〕朝纲不振,权贵当道,特权横行时,面对重叠的关系网和皇亲贵戚权臣豪吏炙手可热的权势,常使一些本来比较正直的监察官员产生胆怯、畏惧的心理,在这种时候,再想让监察系统发挥纠举不法、整肃吏治的作用,几乎是不可能的。监察官如果恪守职责,本来做的是只能与人结仇而不能给予人好处的一种工作,没有强有力地支持,即使勉为其难,有时也什么事都办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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