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励精图治时期能做到措施完备执法严格
通常在文艺作品里,往往把古代的官僚描写成无官不贪,这是艺术夸张,不代表历史上时时、人人都是如此,因为在不少朝代,都有一些为人们所称赞的为官清廉的人物存在。当然,如果只是指望所有的人们都象这些具有高风亮节的清官一样,自觉地做到廉而不贪,无论到什么时候,似乎也是不大现实的。因此必须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还要在认真执法方面多下功夫。
在保障惩贪肃贿法律有效地贯彻执行的各种措施中,以监察制度最为引人注目。汉代以前的史料较少,但我们都知道,监察制度早在秦已经建立,历经各代不断充实完善,在匡正吏治、依法惩贪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秦的监察机构在中央是御史大夫,地方上派出监御史,负责监督中央百官和地方官吏。史书中对秦的批判包括不少方面,但似乎没有见到说秦的官员贪赃枉法成风、吏治腐败的情况,说明这一套制度还是非常有效的。汉初在此项制度上有些松弛,特别是对地方的监察不够有力,地方吏治逐渐腐败,以后虽然恢复向地方派出御史,但还是出现了御史与地方郡守互相勾结包庇的现象。汉景帝说当时吏治腐败的严重程度,达到了“或诈伪为吏,吏以货贿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的地步。〔8〕汉武帝即位后,在巡行郡国时发现地方官严重失职, 监察御史既不能有效地对郡守实行监督,也不及时向中央举奏,因此感到,改革和完善地方监察制度,加强中央对郡国的监督及对豪强势力的打击已经是势在必行。他采取的办法是,把除京畿附近七郡之外的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各设一名刺史常驻,以六条刺举不法郡守国相。汉武帝亲自制定的所谓“刺史问事六条”,其中就包括二千石(指郡守国相)“倍公向私”(倍即背),“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以及“阿附豪强,通行货贿”的,还有“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等内容。这些极富针对性的条款为刺史的监察提供了依据和准则,因此这些部刺史在打击诸侯和地方豪强、惩治不法官吏、改善地方吏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还经常临时派遣监察官巡行地方,郡守在亲自负责监察属官和属县时也派遣督邮巡察属下各县。在中央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负责监察,在丞相府这样的行政机关里也有专职的监察官员丞相司直,京畿地区由司隶校尉负责监察。多种的渠道与多样的方式,使监察活动覆盖了中央和地方,监察制度得到明显加强。由于武帝对监察的高度重视,措施有力,使一些不法官吏不得不有所收敛。以后的一些监察官在皇帝的支持和鼓励下,也能做到敢于纠举不法、弹劾赃吏,如宣帝时何武为刺史,二千石有罪而应时举奏,州中清平。东汉刘秀时由于重视监察,促进了吏治的改善,以至朝廷肃然,莫不戒慎,而且出现“自宗室诸王,外家后亲,皆奉遵绳墨”即遵守法律的情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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