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惩贪肃贿法制的历史考察

  唐律把有关官吏贪污的法律根据情况分别规定在各篇律里。如《贼盗》律中有“监临主守自盗”,指官员和有守卫管理职责的一般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自己所管理的官有财物的典型的贪污行为。其中所说的“主守”可以是管仓库、囚犯、杂物等等的一般人员。对监守自盗性质的贪污罪,实行加重处罚的方法,即比一般情况下的普通盗窃罪加重二等处刑,一尺杖八十,一疋加一等,也就是一疋一尺杖九十,一直到满三十疋处以绞刑。对比一般窃盗最高的刑罚是赃物达到五十疋加役流,可知监守自盗不仅比一般盗窃处刑加重,而且可一直加至死刑。
  唐律还对以其他形式和手段非法占有官有财物或获取利益的变相贪污行为严加禁止,如在《户婚》律中规定,擅自征收赋税或增加税额如果入官坐赃论,如果入私,则按贪赃枉法论处,达到十五疋便处加役流,对有职务但无薪水的人员可以减轻一等处罚。在《厩库》律中规定,监临主守将官奴婢和官牲畜私自借走,以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本人和他人都将比照受所监临财物论处。以其他官物私自借出,没有登记的以盗窃论处,有记载的准盗论。在《诈伪》律中规定,监临主守以欺诈手段取得所监临主守之物,依监守自盗的刑罚处治;他人如果知道此事而索要赃物,也要坐赃论;知道是赃物而收买的人减一等处罚;知情并帮助窝赃的,减坐赃二等处罚。以伪造文件帐簿等手段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准盗论。
  以后各个时代,在立法上基本继承了前代遗留下来的各种规定,只是在罪名和处刑方面有些改变和补充,以适应时代的变化,所以不再列举。我们仅从以上的一些内容,就能看出古代治官之法是比较成熟的。中国社会早熟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的文官制度很早便比较发达,在使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方面有很多经验,对其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和总结,应当有重要的鉴古明今的历史与现实意义。从上述的部分考察中,我想可资借鉴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立法比较重视,在立法之初便充分吸收过去的宝贵经验,很少有等到问题恶化、情况严重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时才去认真细致地立法。二是立法较细,既让官吏很清楚地知道哪些是不能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也使惩罚那些敢于违法的官吏时有明确的法规可循。三是立法较严,这首先是表现在各种情况都考虑到,使官吏无隙可乘;其次表现在从小的方面抓起,只要有轻微的非法举动,便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做官不准接受馈赠,未接受财物的请托也予以严禁,贪污受贿只合一尺绢布便有严厉的处罚等等。当时普通人作工一天的工钱就合三尺绢,如果比照我们今天的标准,一尺绢的实际价值只不过合人民币十几元钱,以如此少的数额起算,法律不可谓不严。应该知道,这是古代封建国家对其官吏所定的处罚规定,我们现在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们的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对自己的干部在要求上,即使不比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制度更高更严,也应该不亚于封建时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