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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贪肃贿法制的历史考察

惩贪肃贿法制的历史考察


张建国


【全文】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国家的经济实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经济大潮中也涌动着一股浑浊的污水,那就是贪污腐败问题日趋突出和严重,并成为社会安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巨大障碍。
  腐败包括各种情况,但比较主要的是管理阶层的贪贿问题。贪污受贿是官僚社会的伴生物。个别官员的腐败本来算不得什么了不起的,问题在于如何及时有效地遏制权力的贪欲,防止整个官僚阶层贪贿成风,这不能不成为自有阶级社会以来统治阶级认真对待的一桩大事。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官僚机器很早就已趋发达,因此历代留下的有关反腐肃贪的法制也就特别地多。可以说这方面的内容构成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特色。虽然君主专制制度本身便是吏治腐败的总根源,因为君主要求官吏的首先是尽忠,其次才是清廉,所以常使肃贪之法成为一纸空文。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在统治阶级中,为了本阶级的长久利益,也出现不少厉行其法,成功地打击了贪官污吏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统治的范例。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许多有用的经验,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立法较早、较细、较严
  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阶级社会。在这个社会下,出现了国家和统治阶级,也出现了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官吏。据记载,早在皋陶造律时,便规定了“贪以败官为墨”,贪墨之官要处以死刑〔1〕。 商代则把“殉于货色”列入“三风”中的“淫风”,属于“十愆”即十种罪过中的两种〔2〕。周代制定的《吕刑》, 把官吏的受贿徇私枉法总称为“五过之疵”,一是“惟官”,即官官相护;二是“惟反”,即以个人好恶包庇某人或报复某人;三是“惟内”,即搞裙带风;四是“惟货”,即收受贿赂;五是“惟来”,即接受过去有来往之人的人情请托。在司法过程中官吏如犯有五过,就要按照“其罪惟均”的办法即以同样的刑罚惩处。并指出,审理案件中收受贿赂,不是为家庭增加财富而是积累罪过,终将被“报以庶尤”,也就是受到惩罚〔3〕。
  到了封建社会,出于国家管理的需要,官僚机器空前发达起来,为了使这部机器能够有效地运转,管理官吏的一整套理论和法制更趋于完备。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指出:“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4〕他从守法和执法的角度明确提出治国首先在治吏, “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5〕这不能不说是封建时期的一个十分精辟的见解。 战国时在实践中贯彻法家理论最有成效的国家,都将其治吏之法的完善放在最重要的位置,秦就是个突出的例子。从秦简中“通一钱黥城旦罪”的语句,可看出法律规定很严厉,也就是凡行贿受贿的财物价值只要达一个铜钱,即被判处脸上刺墨加无限期苦役的刑罚。当时提出辨别良吏和恶吏的标准是:良吏通晓法律、廉洁、有公心;恶吏不懂法、不廉洁、不知羞耻。为了让官吏及其候补者明确为官的要义,还在当时的识字课本中大谈“为吏之道”,如果剔除其中封建性的糟粕,那么它对官吏提出的基本要求并不亚于当代对国家各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如它首先强调的就是为吏应清廉,做到“临财见利,不取苟富”,即面对财利,要做到不贪取来使自己不正当地致富,否则将是“欲富太甚,贫不可得;欲贵太甚,贱不可得。”并说“吏有五失”,其一就是为官期间善于巧取豪夺即“居官善取”,要官吏们“戒之”再“戒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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