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是主体实现智力垄断权和技术交易权的保证。通过制止侵害以及确保侵害发生后能够及时给予救济等司法手段,监督交易双方信守契约并对自己所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承诺负责。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在陪审人员中安排科技专家、缩短知识产权的侵权的裁判时间,是加强诉讼权方面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是有法定期限的智力财产权利,如果司法审理效率低下和拖延时间,无论出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都有损于权利人利益的实现。诉讼成本的降低和诉讼效益的提高,是科技、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在诉讼过程中,主体所付出的金钱代价和耗费的时间越多,从审判结果中获得的实际利益越少,那么公众对诉讼的选择概率和信任程度就会降低。所以积极疏浚诉讼环节,完善其法律机制,保证诉讼权的充分行使才是明智之举。
必要的政府调控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除了市场机制对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作用外,还需要政府通过法律决定科技发展方向,保证科技战略实施。此外,政府还运用法律手段对科技力量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三个层次进行纵深部署,其中的基础研究层次虽然不能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能在市场过程中自发进行,但却是未来生产力的强有力的储备。今天的基础研究,是明天的高技术产业的摇篮。为抢占以高技术为旗帜的下一世纪的科技制高点,各国政府无不在法律中规定基础研究的经费投入比例,确保基础研究的顺利进行。在充分的市场调节的基础上,政府调控手段越高明,就越能使科技、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并抑制伴随而生的一些不和谐因素,从而协调人和科技的关系,进而协调人和自然的关系,协调科学技术宗旨和本性与社会现实以及物质生产的关系。另一方面,宏观调控不单是一种权力,同时又是一种职责,政府为此要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科技、经济问题上的决策失误,哪怕当初只有一点点,也会产生放大效应,严重贻误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例如,在信息社会的带头产业--半导体产业上我们就有过教训。六七十年代,世界上同时兴起半导体高频功率器件和集成电路热,我国的领导决策层就已开始高度重视半导体产业,但是当时只片面看到发展集成电路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分立器件的研究开发,致使我国原本不低的半导体产业的现行整体水平,只相当于国外七十年代初的状况,落后了二十年。加强软科学研究对政府科技决策的重大意义,由此可见一斑。
四、科技、经济一体化和法律的运行操作技术
在以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纠纷及其解决成为国际间“科学技术战”、“经济贸易战”的焦点。其中尤以美国、日本之间的知识产权争夺战最为激烈。九十年代以来,美国企业在一系列知识产权强化政策和法规的掩护下,以知识产权诉讼为武器,频频向代表日本科技、经济综合实力的日立、富士通、三洋、日本电气、日产等大企业大举进攻,几乎全都得胜而归。如在1992年2月,美国联邦地方法院的陪审团对日本美能达相机公司侵犯美国HW公司的AF和Qgawa两项专利技术的行为,作出了赔偿125亿日元的裁决。日本在吃亏之余,痛定思痛,深感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是现代企业生存的关键,又是国家经济起飞的重要保障。于是开始制定对应于美国的科技、经济方面的法律对策,避免因“法的不对称”而带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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