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关于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根据
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法律适用中所执行的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应该说,不论是“一国一制”,还是“一国两制”下,不论是内地还是特别行政区,都是可以通用的原则。但是,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这就必然在法律适用上保持其原有的特色。
比如香港法律,是以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的,因此,遵循判例的原则,就是香港法院在适用法律中的一个基本原则。1997年7月1日后,在香港实行的法律除有基本法外,还包括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等。因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适用制定法,也可适用判例法,甚至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也可以在审理案件时作为参考。当然,在贯彻遵循判例这一原则时,也应以基本法为准,而不能与基本法相抵触。
在内地,由于立法权与司法权有严格的划分,法律主要是由制定法构成,判例原则上不是一种法律渊源,因而遵循判例的原则,并非内地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原则。这可以说是“一国两制”下,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中的一个主要区别。又比如,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来香港适用的原则。香港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项。一是保持平衡的原则。这个原则,一方面要求对确定的罪犯必须惩治;一方面要求在未判罪前应对嫌疑犯无论在拘留、审讯、判决等程序上都要采取“公平措施”,公平对待。二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即任何人在未经司法机关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这一原则,在1996年3月19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已被确认。)
在民事诉讼方面,按照香港法律规定,主要有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平等原则,即民事诉讼当事人,不论是居民、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是平等的,适用法律也是平等的;二是处分原则,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既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也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三是和解原则,即民事争议双方在起诉前可按契约的规定自行和解,或起诉后,自行和解,中止诉讼。
上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都是香港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原则。实行“一国两制”方针后,香港法律制度基本不变,保留这些原则对于香港司法机关在审理民、刑事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合情合理地保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八、“一国两制”下中国司法制度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