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实行“一国两制”后,我国的法律体系就其法律传统或所属的法系来看,将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即出现属于几种不同法系的法律。我国内地法律虽受民法法系的影响较大,带有民法法系模式的某些特点,但主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行“一国两制”后,在我国将存在普通法系传统和民法法系传统。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允许保留的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习惯法等,原本就是属于普通法系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允许保留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将来对台湾实现“一国两制”,也允许保留其原有的法律,而后二者按它们的法律传统来说,属于民法法系。这样,实行“一国两制”后,在中国就不仅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法律制度,而且还存在着多种法系,即中国社会主义法系和民法法系、普通法系。这种多元格局,将成为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律体系的一大特色。
第三,实行“一国两制”后,我国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也将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层次性。目前,就内地而言,它的法律体系除分为不同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外,在每一个法律部门中还有不同的层次。如在
宪法这一法律部门中,除了占主导地位的
宪法外,还包括第二层次的部门法,如国家机关的组织法、选举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实行“一国两制”后,就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来说,除基本法和少数全国性法律外,还有被保留下来的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将使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自成一个体系而存在。它们内部又可分为不同的部门法律。这些不同的部门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又结成为不同的层次。这样,从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结构来看,将呈现更为复杂和各有特色的多层次性。
五、“一国两制”下中国法律渊源体系的发展变化
在我国,根据现行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律渊源主要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四种。在“一国一制”的条件下,我国法律渊源的主要特点是采取制定法形式,上述几种法律渊源都是制定法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至于判例法还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当我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在“一国两制”条件下,我国法律渊源也将随之发生较大变化。根据两个基本法的规定,港澳两地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只要与基本法不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基本保留。这样在我国必然出现三种渊源体系并存的局面:一是就内地来看,以
宪法为最高效力的,依次结成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渊源体系;二是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来看,它是以根据
宪法制定的香港基本法为最高法典,之下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原有的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等组合的香港法律渊源体系;三是就澳门特别行政区来看,它也是以根据
宪法制定的澳门基本法为最高法典,以及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澳门原有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组成澳门法律渊源体系。这里,我们暂时不包括未来的台湾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体系。总之,实行“一国两制”后,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不仅包括内地的法律渊源及其体系,也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及其体系,在将来还要包括台湾的法律渊源及其体系。这种“一国两制”下法律渊源体系的特点是:既是统一的(都以
宪法为依据),又是独立的(都具有相对独立性);既是多层次的(每种体系内部都有主从有序的、效力大小不同的层次),又是多样性的(就法律渊源的组成看,既有制定法,又有判例法,还有习惯法)。这种结构复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一国两制”的法律渊源体系,在中外法制史上是史无前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