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论基础层面。在这个层面,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一是要把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发展阶级、根本任务、发展动力、政治保证、领导力量、依靠力量、外部条件等科学论述作为基础性指导思想创造性地运用于法学研究,提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战略方针。邓小平同志的以下论述的指导作用是特别重要和明显的:(1)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论述。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级。这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基本条件。(2)关于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论述。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结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我国法学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的保障。(3)关于社会主义本质和根本任务的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也应当从这个新的理论视角来理解、解释和归结。生产力标准是评价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根本标准。离开“三个有利于”,去谈论民主法制建设,民主和法制就会最终失去其价值。(4)有关社会主义发展动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论述。强调改革也是一场革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动力。(5)有关社会主义事业领导力量、政治保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论述。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保障。(6)有关“一国两制”的战略思想。“一国两制”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必由之路。“一国两制”的提出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7)有关社会主义建设外部条和对外开放的论述。对外开放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要大胆地借鉴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经验,同时要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与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界限,反对多党制和“三权分立”那一套。
二要把邓小平的民主和法制思想用来回答和解决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实践中的问题。邓小平关于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思想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粉碎“四人帮”之后,邓小平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我国“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荡然无存、民主和人权惨遭破坏的沉痛教训,并在领导我国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系统地论述了民主和法制问题,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思想。这些思想主要有:(1)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法制也没有社会主义。(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必须坚持的基本国度。(4)民主和法制是统一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5)不搞政治运动,无论是处理敌我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都要遵循法制。(6)要学会运用法律引导、规范和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加快立法步伐。(7)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建设、改革与法制同步,用建设和改革推动法制,用法制保卫和引导建设和改革。要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活动,解决消极腐败现象的主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8)党要领导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但属于法律的问题要由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9)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存在不少弊端,应认真加以改革,关键是加强制度建设。党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0)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民主和法制传统很少;中国缺乏执法、守法传统。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