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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法律全球化”理论

评“法律全球化”理论


沈宗灵


【全文】
  “法律全球化”的含义及其产生背景
  西方鼓吹“法律全球化”的法学家主张,“法律全球化”是指这种法律来自“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或政治势力”、是“超国家的法律”、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即由“私政府”制定的,等等。
  “法律全球化”理论产生的原因或背景是什么呢?以美国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的特鲁伯克为首的4个学者合作撰写的研究报告认为, 主要表现在:(1 )变化中的生产方式:新的专门化分工的形成和“全球工厂”的出现,使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易于分散在世界上许多地方,从而有助于新的国际分工的出现。(2 )金融市场的连接:全球连接的资本市场促进了穿越国境投资的自由流动。(3 )跨国公司日益提高的重要性:大型跨国公司现在已能在全世界开展生产和其他活动,加强了它们的交易权力,提高了它们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性。(4 )国际贸易的日益提高的重要性和地区贸易集团的增加:促进自由贸易的国际规则对国内规章的许多方面都有影响。(5 )结构改革和私有化:前苏联集团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在减少国家在经济中的直接参与,强调发展市场体制,包括法律结构。(6)经济关系中新自由主义概念的主导地位。 (7)民主化、 人权保护以及“法治”的复兴:国际上更加关注政治自由、控制专横政府、维护个人权利以及加强司法。(8 )推动人权和民主的超国家、泛国家人物的出现。因而可以认为,“法律全球化”理论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
    “法律全球化”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笔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但“法律全球化”却基本上是西方国家一些法学家不切实际的幻想。
  首先,倡导这种理论的人忽视了当今世界不仅存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还同时存在政治多极化趋势。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无论社会制度、价值观念、发展程度,还是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都存在差异,各国人民有权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法律全球化”否认世界政治多极化趋势,企图建立清一色的“法律王国”。
  其次,虽然法律与经济密切联系,两者相互作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一般地说,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国家主权的体现。就国内法而言,它是由特定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的法律,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机关、团体),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国际(公)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法律全球化”理论所讲的法律却是“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是“私政府制定的”,甚至是“没有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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