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中国制定的又一个重要的经济立法,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和广大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这一法律草案过程中,广泛地征求有关部门、专家、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同时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人员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进行了调查研究。其中主要涉及:消费者的涵义、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法律责任以及救济途径,等等。〔15〕
二十五、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时,关于是否在该法中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有些委员和部门、地方以及法律专家认为,查封纳税人有逃税嫌疑的货物,财产,冻结其存款、变卖其货物、划拨其存款的措施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也有意见认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但变卖、划拨的措施,则应中请法院强制执行。
有些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则认为,税务机关执行这些措施,已由国务院规定并执行多年。有些国家和地区也规定税务机关有强制执行权。
海关法也规定海关有强制执行权。这些措施对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是需要的。
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专门召集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磋商决定,采取后一种意见。但认为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实施范围应加限制,应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能冻结、划拨城乡居民的个人存款。
法工委的研究单位为这一草案的讨论曾对美、英、法、加、日、德、荷、印度等国以及港、台地区关于税收征收管理的不同法律规定作了调查研究。〔16〕
二十六、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劳动法》。在审议该法草案过程中有不少意见,其中一直有争论的一个问题是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一种意见认为
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包括所有劳动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关系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但仍是一种劳动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关系,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劳动法草案中许多规定不适用于公务员(例如并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务员是常任的)。大多数国家,如美、英、加、日等国的
劳动法也不适用公务员。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它们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情况比较复杂,应以它们与其工作人员是否订立劳动合同而定其是否适用
劳动法,教师、医生、科研人员各有其专业特点,许多问题应由专门法律予以规定。〔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