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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下)

    十八、商标法保护的范围
  中国1982年《商标法》改变了建国初期《商标管理条例》的强制注册的作法,一般改为自愿注册,在商标申请、批准程序上,“也参考借鉴了外国法律的规定。”1992年国务院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修正案草案,于1993年2月通过修正案。修正的内容主要涉及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规定(第4条第2、3要款),常委会同时还通过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力度,该补充规定内容后又纳入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商标法过程中,除增加服务商标外,是否应再将驰名商标、集体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也纳入商标法范围之内,有关方面有很大分歧。最后,接受国务院法制局意见,由于各种原因(如多数国家商标法并未对驰名、联合、防御三种商标作出规定),我国《商标法》对这五种商标可暂不作规定。〔7〕
    十九、专利法保护范围和期限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这一法律自1979年开始起草,经过5年反复修改。在审议过程中,对是保护发明、实用外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还是仅保护发明一种专利问题,一直有不同意见。不赞成规定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人认为,我国实行专利尚无经验,一开始就搞三种专利不合适。但赞成三种专利的人认为,参加巴黎公约的国家都应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法工委和专利局人员查阅了许多国外资料。据了解,在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的158个国家中,有38个国家只规定保护发明专利一种,有13个国家规定保护三种专利,有97个国家规定保护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但这些国家大多是将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合并一起的。最后1984年《专利法》规定三种专利。〔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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