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上)

  中国1979年采用的陪审员制可能借鉴当时苏联的司法制度,但以后迅速使这一制度淡化,可能也考虑到它在除美国以外的主要西方国家中的下降状态。当然,这一制度在中国的变化主要是由于严格实行陪审制,“在实践中有许多困难,特别是请有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困难很大,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因而不少法院要求对陪审制作比较灵活的规定。”〔11〕
    十一、辩论制的加强
  西方两大法系在诉讼程序上有很多差别,其中之一在于对证据、证人的调查和法官的作用上。英美制采用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在我国法学中,往往又译为当事人主义或辩论制)其特征是“鼓励双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就成为被告律师与检察官)在陈述案件时体现为热情的支持者,从而造成一种出人意料和控制证人和情况的传统。它使法官成为一个相对消极的角色,尽管近来有某些改变使法官积极一些,但法官往往仅象一个仲裁人,并不从事独立的调查。”〔12〕民法法系在这方面的特征是采用职权制(ex officio system),对于诉讼的进行以及对证人、证据的调查,都以法院为主,法官以积极的审判者姿态出现。但在很多民法法系国家中,也倾向于以上两种制度的结合。我国从诉讼制度上讲,更接近民法法系。
  中国近年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与修改的相比,一个重要的改变是加强了诉讼双方的辩论和主动提供证据、证人(第155条160条)。这表明中国在诉讼程序上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特征,或者说也倾向于两大法系特征的结合。
    十二、无罪推定原则
  象罪刑法定一样,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也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贝卡里亚在其《犯罪和刑罚》一书中就提出,任何人在其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应被认为是无罪的人。法国《人权宣言》也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第9条)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有类似规定。
  1979年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无这一原则的规定,而在《刑法》第79条明文规定类推适用(但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带来困难。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2条)前述中已指出。类推适用在新刑法中已被删除。这一修改是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史上一个重要的改进,受到社会舆论遍的赞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