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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上)

  中国刑法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加强对单位犯罪行为的斗争,同时也参考了外国立法在这方面的发展。
    九、危害国家安全罪
  1979年制定的《刑法》分则第一章称为“反革命罪”其中包括第90一104条。这一名称作为法律术语来讲,是不科学、不严谨的。很久以来,人们就盼望对这一名称加以改变。1997年修订刑法时,就改用了世界各国的刑法中比较通用的名称:“危害国家安全罪”(修订后《刑法》第102—113条)。
    十、陪审制
  陪审制首先在中世纪英国出现,并在英国前殖民地(如美国)实行,18—19世纪也曾被法、德等民法法系国家接受,但到20世纪,这一制度逐渐呈下降状态,英国和民法法系国家,陪审制已仅用于重罪案件或完全不用。在美国,由于宪法上规定陪审制,所以它仍然存在。
  中国在1979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9条)并规定“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10条第2款)但在1983年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时,上述第9条已删除,第10条第2款也已修订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就是说,根据这一条规定,中国可以实行也可以不实行陪审制。但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却象修改前一样,仍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13条)看来,中国也倾向于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才实行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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