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选择了26个借鉴法律的实例,它们都涉及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且仅指该法律中的个别问题。
以下实例排列依所属部门法顺序而定。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毛泽东在1956年就曾讲过,“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很注意的。它们的制度和我们的制度根本不同,但是它们发展的经验,还是值得我们研究。……我们的
宪法(指1954年
宪法——笔者)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
宪法并没有约束。……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同时,又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各地都要有适合当地情况的特殊。”〔3〕毛泽东在与斯诺的谈话中还直接讲到美国对各州下放权力的特点。
80年代初邓小平在批评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时也尖锐地指出,“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4〕邓小平在这里讲的权力过分集中现象的含义是较广的,但也包括了中央与地方在制定法律、法规方面的分权关系。
1982年
宪法起草者显然考虑到毛泽东和邓小平以上所讲的话,从而也就借鉴了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包括美国)在处理中央和地方之间关系的经验。
1954年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令;地方各级人大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与此不同,1982年
宪法,就中央来说,主要是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除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外,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就地方来说,扩大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以后在修改有关组织法时,又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扩展到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1954年
宪法中,立法权一般仅指全国人大所有。而1982年
宪法通过后,对立法权的含义有了不同的理解,较多人的理解是: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外,还有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立法,军事部门的军事立法,等等。这里既反映了法律术语缺乏统一性,也体现了加强地方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