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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对犯罪的社会评价。我们今天对犯罪的评价,实际上超出了刑法上的评 价,所以才为犯罪说了些“好话”,说了它一些合理性。社会评价和刑法评价有时是两回事 ,比如,有人跑到这里来扔炸弹,如果我们还是无动于衷,那这个社会就没有什么正义可言 了。我们政府现在的对策是把两者混淆了。将我们对于个案的情绪性反应,扩展到整个刑事 政策的反应。所以,我们一方面要看到犯罪的客观性,另一方面要看到犯罪的可恶性,这种 情感还是应该有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我们现在如果听之任之,就是一种冷漠的反应,我们 不能走向这个极端。
  第三个问题,我们今天谈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刑罚的报应。我们谈刑罚的效益、人 道,都不能否认刑罚报应的正当性,因为报应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公正,就是正当。如果一个 社会在施用刑罚时,认为没有预防效果的,就不再施用刑罚,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公正可 言了。
  另外,我提醒大家,今天我们对犯罪的评价有社会评价和罪刑法定两个角度,有时还互有 交叉,所以请大家注意区分。好,我就说明这几点。
  提问二:
  梁老师,您认为犯罪与宗教信仰有没有关系?
  梁根林:
  我认为有关系。从我个人的经验看,除了邪教,大凡宗教都是劝人向善的。缺乏信仰的人 是空虚的,所以人还是要有信仰的。有信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犯罪。
  张庆方(北大法学院博士生):
  我跟梁老师唱一唱反调,我发现他没有认识到重刑化的价值和生命。
  首先,在我国,对犯罪必然采取重刑,咱们的老百姓每天看到的犯罪都是针对他们的,能 没有意见吗?他们的意见能不波及到立法者和司法者吗?
  第二,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必然是轻的。借用20世纪30年代一位教授评价陈独秀的几句诗就 可以说明:“按照他们的想法,我们小百姓痛;按照你的想法,他们痛。他们不愿意痛,所 以你痛。”我把这几句献给陈瑞华博士。
  第三,重刑的尺度是什么?在古代,死刑不能算重刑,因为没有什么轻刑。我们现在说死刑 是重刑,是与西方国家相比较。我们以什么为标准?国家领导人为什么不愿意公布我们死刑 的数字呢?就是因为他们也认为现在是文明社会了,不宜杀那么多人。你说我们采用了什么 标准?看来,世界各国都受到共同文明标准的限制。
  第四,关于死刑威慑力问题。像美国,杀人案件被害人有27万之多,才执行了五百多个人 的死刑。这能有什么威慑力?如果让我们的公检法去杀他200万,如果这样能把犯罪率降下来 ,就可以证明有威慑力。
  梁根林:
  我刚才讲的反应,是国家对犯罪的反应,不是被害人的反应。我们不能苛求被害人对犯罪 的反应也是理性的,这需要极高的文化素养。我们是否可以说,如果国家的反应也是情绪化 的、本能的反应,那还不如把犯罪人直接交给被害人岂不更加有效,没有必要把刑罚权收归 国家。而且,国家要引导民意。我的街坊有个老太太,她说现在的犯罪分子太可恶了,枪毙 太便宜他了,应该千刀万剐。看来,我们一定要引导民众走出这种残忍。前些年,我们对盗 窃罪适用死刑,有个18岁的少年偷了商店,随手拿了一堆东西,后来一查够4万元了,死刑 。这是否告诉我们,一个人头就值4万元,他的家属会怎么想?社会会怎么想?
  胡云腾:
  死刑有没有威慑力,我觉得没有必要讨论,要讨论的是死刑是不是比其他刑罚更有威慑力 , 这才是我们需要下功夫研究的。
  另外,关于死刑的价值,我承认在中国目前的情形下,死刑的适用是公正的。许多西方学 者在和我交换意见的时候,我感觉他们太激进了,就认为死刑没有用。究其原因,就是他们 的观念发展了,大大超过了我们。看来,我们废除死刑,还需要一个过程。
  提问三:
  请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可否引入刑法
  梁根林:
  “南巡讲话”之后,刑法学界围绕“三个有利于”进行了争论。我认为,“三个有利于” 说到底还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标准,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标准。在刑法中引入“三个有利于”, 实际上是抛开刑事违法性而单纯以社会危害性来区分罪与非罪,这是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 。
  周振想:
  我忍不住再说几句,首先给咱们的建军教授泼点儿冷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一个重大 区别就是它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量化,不可能作出非此即彼、一加一等于二的结论,虽然实证 社会学力图量化某些研究对象,但这种能够量化的对象是有限的。我们的建军教授的理想就 是要在刑事法律领域找出这种实证标准,我觉得这是一个美妙的幻想。
  其次,我们虽然无法给出重刑化、轻刑化的具体标准,但还是可以找到一定的参照系。从 历史上看,还是一个从重到轻的发展过程,这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一个趋势。从国外的 情况看,搞垮巴林银行的那家伙只判了7年,还提前出来了,这在我们是不可想象的。我们 虽然不能说这个7年就是一个标准,但毕意可以作为一个参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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