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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关于反应,也就是对犯罪的反应,我想说的是,反应形式的变化,标志着一个国家法治文 明的程度。开始的反应是机械的、非理性的,逐渐进步为能动的、理性的反应,这是社会文 明程度提高的结果。刑罚无疑是一种比较重要的反应形式,但我们要建立这样一种观念:刑 罚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对刑罚威慑力的迷信是我们当前的重要误区。总的说来,我们夸大了 刑罚的威慑力,这是现代迷信中最根深蒂固的一种,我们刑法中有413个罪名,死刑罪名有6 8个,占1/6。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称现代刑法是一部“死刑法典”。关于死刑的威慑力 ,包括其他刑罚的威慑力,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素有争论。下面我略微展开谈一谈 :
  古典学派的贝卡利亚和费尔巴哈都认为刑罚有威慑力。尤其是费尔巴哈,他提出了非常有 名的口号:“用刑罚来进行威吓”。并且,他提出了一个重要理论,就是心理强制说,认为 刑法就是为公民提供了一张罪刑价目表,公民在犯罪之前,会根据这个价目表来理性地选择 ,比较犯罪的乐趣和刑罚的痛苦孰轻孰重。从这种论证当中,显然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对人性 的预设,也就是把犯罪人假设为一个理性人,是一个具有意志自由的人。在犯罪之前,会像 精明的商人一样,对后果的苦乐做精细的计算,从而使刑罚发挥了它的威慑力。
  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和菲利则对刑罚的威慑力予以断然否认。龙氏认为犯罪 人是天生的,由于某种遗传基因的影响,一些人生下来就注定要成为犯罪人。在这种情况下 ,刑罚的威慑力就荡然无存了。菲利则对刑罚威慑力进行了有效的破解,他讲过的一段话, 对刑罚威慑力给人们造成的迷信具有极大的破坏力。他说犯罪可以分为几种,有些犯罪是预 谋性的,行为人犯罪是一种谨慎的理性选择,对这样的人,刑罚根本就没有威慑力。他举了 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例子:在16世纪的欧洲,纸币的流行带来大量的伪造货币的犯罪。为了威 慑这种犯罪,就在纸币上印了一行字:法律惩罚伪造者。当时伪造手段是很原始的,要刻一 块木版。菲利说,你可以设想,一个犯罪者在聚精会神地模仿纸币,包括“法律惩罚伪造者 ”这行警告语。这说明刑罚对伪造者根本就没有威慑力。同样,刑罚对冲动型、义愤型犯罪 ,也是没有威慑力的。这种犯罪,从犯意形成到外化为犯罪行为,再到造成犯罪的结果,只 是刹那间的事,根本就没有余地去思考刑罚后果。所以,根据菲利的看法,刑罚的威慑力是 不存在的。在这种刑罚威慑否定论的背后,实际上也包含着一个对人性的假设:人是经验的 人,而不是理性的人,因而刑罚是不发生作用的。
  我认为,刑罚威慑的肯定说和否定说都是独断的。应当说刑罚是有威慑力的,但我们不能 夸大它的威慑力。刑罚始终只是治标的办法,不是治本的法门。因此,我们一定要除破对刑 罚的迷信,破除对重刑主义的迷信,对犯罪及其刑罚要有科学而理性的认识。
  关于合理,我只想简单归纳三点:第一,合理首先要合乎事理。事理是指刑罚所发挥的效 益是事半功倍还是事倍功半。要考虑刑罚的成本和产出,但这笔帐究竟怎么来算,与商品生 产比较,这种计算实际上更加复杂。第二,合理还要合乎伦理与情理,归根到底是刑罚的人 道性问题。刚才几位的发言都对这一点强调得不够。本来,我们通过非常残忍的手段也可以 取得威慑的效果,比如偷东西的一律砍手,那样的话小偷会大量减少。但是,在文明的社会 里,不能采取这种残忍的手段去做这种违反伦理、违反人道的事情。也就是说,刑罚的手段 是受到限制的,国家在对付犯罪的时候,不能无所不用其极,必须在人道性所能容许的范围 内来对犯罪作出反应。第三点,合理还应当合乎法理。必须通过法定的手段和程度来对犯罪 作出反应。不允许法外用刑。我们要强调一种形式的法治化,也就是,从实体法上说,要坚 持罪刑法定原则,从程序法上说,要坚持无罪推定。
  总之,对犯罪的反应是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思考这个问题。我想说的 就这么多,下面的时间请大家提出问题,进行讨论。
  提问一:
  刚才各位教授都在讲刑罚的效益,如果我们将犯罪者一律砍头,岂不又省事,又省钱?
  梁根林:
  这个问题其实刚才陈兴良教授已经回答了,就是一个刑罚的人道性的问题。刑罚的手段受 到文明程度和人道尺度的限制。
  胡云腾: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一下补充。即使从效益的层面,死刑也是无价值的 。如果对所有的犯罪都处死刑,我们社会所丧失的作为刑罚成本的代价,就是人的至高无上 的 生命,可是我们所保护的利益却是各种各样的:生命、健康、财产、自由。完全用生命的价 值来保护这高低不等的价值,比较之下,显然是一个负价值。所以,当我们用生命刑来维护 所有权,它们在质上就是不等价的。今天大家谈到现在,我觉得有三个问题还需要说一下, 否则容易引起误解。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效益和效果的问题。我们不要把刑罚的效益和刑罚的效果相等同。前者 是指用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最大的价值,后者则是指刑罚的施用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比如说 ,我们杀了100个人,预防了1个人犯罪,这也是效果,但绝对是一个没有效益的做法。如果 一 个国家不用死刑也能把犯罪控制在与我们相当的水平上,那么,它的刑罚效益就比我们高, 因为我们付出了昂贵的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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