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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我们现在做学问难在什么地方?刚才几位教授谈到我们现在要讲究效益,白建军教授对实证 主义研究方法做了非常精辟的发言。应当说,我们国家缺少实证的传统,看问题从来都只有 定性而没有定量,但我要问白建军教授一句,当你把犯罪研究的非常精密、非常数字化的时 候,谁来听?你说给谁?政治家会听吗?我只是想说,在国家某些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的时候 ,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有它一定的局限性。我想,政治家们不关心数字化管理,他关心的是稳 定 ,是秩序。
  这就引出我的第一个话题,中国目前研究刑事法学面临两个千古难题:一方面是严重的遗 漏放纵了犯罪,另一方面对某些犯罪极端的严厉,这就是储槐植教授说的“厉而不严”。还 有一个大问题是缺少一种人文的关怀,中国人对中国人从来都是极端的残酷,一点点宽容精 神 都没有,从实体法上来说是严刑峻罚,从程序法上又不把人当人,这在历史上是一脉相承的 。所以说重刑主义的背后是不把人当人,是程序虚无。由此引发我的第一个问题:为什么会 出现重刑主义和报复主义?我现在正在看一本书《政治的正义性》,让我们暂时抛开犯罪这 个问题,先从司法这个整体来看,法院要独立、要中立,就是我们学者的口号,但是现在做 起来何其难。原因就在于法院被过分国家化了,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缺少一个空间——社会 ,没有社会。中国现在只有两个空间:一个天,一个地。天就是政治、国家,地就是老百姓 、普通大众,没有一个东西支撑起一片天空。社会在哪里?研究社会学、法社会学,哪儿有 社会?即使说我们现在有社会,但在关键的利益分配领域,社会的力量是微乎其微的。周末 你可以度假,可以上饭馆吃饭,但遇到公共领域,社会的影子都没有。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说到犯罪,许多人会坚持这样一种观点:犯罪是对我或者我们这个集团的利益的侵犯。所以 ,打取决于我,不打也取决于我。比如贪污贿赂案件,或者叫官员下马的案件,有几个不是 打上了政治的烙印:一旦政治失利了,也就犯罪了。给失意官员贴的不光彩的标签无非是这 样两个:男女关系和经济问题。这反映了在我们的重刑主义、报复主义背后是放任主义、宽 容主义。报复、重刑也好,宽容、放任也好,一切取决于政治的需要。所以,不建立起国家 和个人之间的市民社会,刚才探讨的问题都无法解决。
  我的第二个话题,我想谈谈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我认为,国家要安定,人与人之间就要有 亲和力,人们必须爱这个社会。但是我们现在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这种亲和力:我们在医院 遭白眼,在法院讨不到公道……这时,某些人就会疯狂地报复社会。犯罪的发生有时恰恰是 社会造成的。
  我的第三个话题,是想谈谈程序与犯罪的关系。刚才谈到“从重从快”的问题,从重是对 实体法最大的破坏,从快是对程序法最大的蔑视。从重从快导致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两大法 律名存实亡。刚才诸位说到刑罚效益,我也赞同,但要有一个最后的界限,就是公平和人道 ,否则,效益就变成赤裸裸的镇压和打击。当司法程序对一个人保持一种基本的人道精神, 给他基本的辩护的权利的时候,尽管可能降低刑罚的效益,但却能使犯罪人更容易回归社会 ,从而在长远的意义上获得了更大的效益。
  我临时联想到,我们总在谈刑罚的教育功能,问题是你教育谁?需要教育的是官员,但却总 是强调教育老百姓,其实官员犯罪才是最坏的榜样。
  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像罪刑法定,是公民权利的第一道屏障;程序法中的基本原则,像无 罪推定,是第二道屏障,这个屏障就在程序法所设定的过程之中;最后一道防线是国家的证 据法,证据不足的不能定罪。这三道防线注定把某些犯罪拦截在法律大门之外。犯罪的控制 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但最难的还是如何尊重人的权利。
  好了,就讲这么多,谢谢各位!
  陈兴良:
  刚才各位都做了很好的发言,现在我来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在梁根林博士的题目中,我 认为有三个关键词:犯罪、反应、合理。
  关于犯罪,首先是对犯罪的认识问题。我们要认识到,犯罪之所以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 。“犯罪在社会中存在”,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应当说“存在社会,就必然有犯罪”。社 会存在一定的规范和法律,可以说,没有违反这种规范和法律的行为,也就没有必要存在这 种规范和法律。因此,规范和反规范,应该是共存的。犯罪的客观必然性,在于它与一个社 会的生存条件相联系,不论哪种社会制度,都会存在犯罪。恰恰在这一点上,我们过去有许 多错误的认识,比如,过去我们根据某些经典作家的某些论断,认为私有制是犯罪的总根源 ,而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所有制,就不应有犯罪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现在看来,这种看法显 然是错误的。应当说,任何社会的犯罪,其根源就在于这个社会本身。这样看来,犯罪率的 高低,不是评价社会进步程度的标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的犯罪率是比较低的,但 这种情况是以牺牲公民的自由为代价的,是以社会经济的停滞为代价的。因为当时国家对社 会进行无孔不入、无所不在的政治控制,这种社会状况并不值得我们留恋。基于此,我们应 当对我国当前的犯罪高潮有比较理性的认识。现在的高犯罪率是社会转型期的非常状态,不 是社会的常态。要强调对犯罪合理的反应形式,不能一味强调和倚赖重刑,更不能幻想消灭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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