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陈兴良:
  下面由各位评论人发言,首先请胡云腾博士谈谈他的观点。
  胡云腾:
  听了梁根林教授的讲座,我很受启发。关于刑事政策方面,我没有专门的研究。当然,我 是搞刑法的,所以对这些问题有一些思考。
  抨击重刑主义,这是我们刑法学界共同的态度,我们都认为,和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刑法 相比,我们现在的刑法太严厉了。对犯罪的反应手段如此单调,这么严厉,归根结底,与我 们国家对犯罪现象的非科学认识有关,也就是把现存的都当作是合理的,即现在我们国家所 确定的规则都是合理的,所以,反对这些社会规则的行为都是恶行,我们就有正当的理由来 惩罚这种恶行,我觉得问题在这个地方。
  刚才梁根林教授引证了西方学者的一些看法,这些看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些也不是那 么全面。要对犯罪作出合理的反应,首先要对犯罪产生的原因有科学的认识。我们现在关于 犯罪的看法,是把犯罪看作历史的、剥削阶级的残余的影响,把帐算在祖宗的头上;另外, 把犯罪算作外国的、资产阶级的影响,就是把帐算在他人的头上,从来不从我们制度的本身 引发犯罪这个角度来思考问题,没有内省性的思考。既然现存的制度都是合理的,所以惩罚 犯 罪就无所不用其极。
  作为我个人来看,一个社会,如果我们把法律包括刑法看作一种规范、规则而不是一种工 具的话,那么,犯罪只不过是违反或者不能适应这种规则的行为。我们现存的行为规范有些 是 合理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有些是明显不合理的。比如过去对乡镇企业的限制,这些 规则当时就是不合理的。犯罪对这些规则的违反,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力量,那些行贿 行为发展了经济——当然把国营企业也搞垮了,也是有副作用的。就是说,当犯罪表现为违 反的社会规则适应社会发展规律的时候,这个罪犯就是一种恶;当犯罪所违反、破坏的社会 规则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时候,那个犯罪就表现为一种进步力量。但这个“进步力量”的“帐 ”不能算在犯罪本身的头上,应该说,统治阶级没有及时认识到这个社会发展应当确立的一 些规则,犯罪通过相反的形式才表现出来。
  另外,我认为有些犯罪永远是绝对的恶,比如说杀人,有些犯罪则可能是善、恶兼而有之 ,在一个文化背景下可能是恶,在另外一个文化背景下则可能是善;或者说今天它是作为一 种恶,但是明天它又可能变成了一种善,如果要谈这个问题就非常复杂了。我觉得犯罪和它 的社会本质——大家可以考察一下历史——与一个制度的性质基本上是没有关系的。与封建 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我们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可以 看到犯罪率很低的记录,同样,社会主义社会也可能有很高的犯罪记录。我们应当确定一点 :不要把犯罪和政治制度挂钩太紧。
  那么,犯罪和哪几个因素有关呢?
  第一,犯罪与一个社会基本规则是否公平有关。一个社会的基本规则不公平的话,犯罪必 然会大量发生,因为人们的心理不平衡。辽宁某市出了一个案子,杀了12个人,这个罪犯是 很 有文采的,写了20来万字的自传,把他的童年、把他的心理发展变化过程写得非常精彩,该 市市委常委们都传看了。他在最后对犯罪的认识中写道,尽管杀了那么多人,但是我还没有 那些贪官坏。他一点儿罪责感都没有,因为在他看来,现在社会的一些基本规则显失公平。 由此可以认为,社会基本规则是否公平是决定犯罪的主要因素。
  第二,我觉得犯罪的量和社会的管理水平、程度是成反比关系的。我们看到现在经济领域 里的好多犯罪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社会的管理水平太低下,或者根本就没有管理。有的单 位七、八十个人犯罪,甚至每个人都犯罪,而有的单位,比如北京西单有个居委会,里面有 200多个单位,但十几年没有发生一个刑事案件,就因为这个居委会管理组织得非常好。这 说明决定犯罪量的一个因素就是社会的管理程度。
  第三,犯罪和一个社会的司法效率和公正存在直接的关系。司法要有效,就是尽可能多地 把已经发生的犯罪绳之以法。让所有的犯罪都受到惩罚,这是一种幻想,就像我们保证北大 每一辆自行车都不被偷一样,那不知要投入多少成本。但是要保持在我们都能容忍的限度内 ,这还是可以做到的,不过,要尽可能多地使犯罪受到惩罚。另一点是司法要公正,现在的 案件处理悬殊太大,如果有个很好的律师,做了一些工作,可能该死的死不了,该重判的判 不了,否则,就很严厉地判下去了。这种现象虽不是普遍的,但却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司法 的公平、司法的效率和犯罪也呈一种比例关系。
  我同意梁根林教授的观点,控制或治理犯罪的手段应该是综合的。我们对犯罪的反应,要 有一个理想的目标,就是说要把犯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只要控制在这个社会的容忍度 之内,刑罚的效益和成本也能为社会所接受,社会也能平稳地发展。梁根林教授讲的刑罚效 益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一个国家要为了消灭犯罪,必然会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尤其是 一支强大的警察队伍,这与“小政府、大社会”的观念也是背道而驰的,所以不正确的目标 还会有这样一个负作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