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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二是刑罚对象的个体差异限制刑罚威慑效应的发挥。社会大多数人可能比较容易受到刑罚 威 慑,但是,有些人则可能因理智或情感缺陷,不能像大多数那样对刑罚的威慑作出正常反应 。还有些人则缺乏抵制瞬间欲望和冲动的能力,其行为往往为一时的激情或冲动所左右,甚 至明知自己将为这种自我放纵行为付出沉重代价而在所不惜、无所畏惧。此外,刑罚对信仰 犯和那些处于社会边缘的人所能发挥的威慑效应也极为有限。
  三是相冲突的群体规范限制刑罚威慑效应的发挥。刑罚所保护的规范是社会统治集团和主 流文化的规范,同时,社会不同的利益集团或不同价值取向的社会群体还各有其亚文化的规 范体系,与刑罚所保护的规范存在冲突。处于这些群体或集团中的成员就面临着对相互冲突 的法律规范的制裁和集团规范的制裁的双重畏惧。经验表明,集团规范的制裁,特别是那些 带有极端性邪教组织和以犯罪为职业的黑社会组织的制裁,对其成员往往更具威慑力,刑罚 对这些集团成员的威慑效应很容易被作用方向完全相反的这些亚文化集团的规范制裁所抵消 。
  第二个刑事政策思想: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必须认识刑罚作为一种心理威慑力量的 作用的局限性,确立刑罚的相对性观念。
  任何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都不可能消灭犯罪。刑罚的作用有限,必须与其他社会控制措施 协调配合才能发挥其功能,这就是我们在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时必须预设的刑罚相对性 观念基础。刑罚的相对性的含义包括:其一,刑法尽管是惩罚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 ,由于犯罪原因的复杂性所决定,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功能的发挥程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不管刑罚多么苛厉,都不可能改变刑罚不能消灭犯罪的事实;其二,刑罚功能的发挥程度 受综合治理落实状况的制约。综合治理不落实,刑罚的适用所能取得的有限效果就会被刑罚 所不能左右的致罪因素所抵消。刑法规范对象的不完整性和刑法规范功能的不完整性,构成 刑法的相对性的基本方面。
  我认为,21世纪的中国刑法,应当继续致力于批判刑法万能主义、张扬刑法的谦抑观念, 使我们对刑法使命的认识摆脱理想主义,趋向理性化和现实化。应当致力于根据现代法治原 则和法律体系职能分工,界定刑法谦抑的基本原则、具体标准和法律界限,重新确定刑法在 社会控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重新配置社会制裁和法律制裁结构,构筑道德谴责、民事制 裁与行政处罚三位一体、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为主的刑法堤坝基础。
  第三个刑事政策思想: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必须改变对犯罪的绝对化的认识, 树立现实主义的刑事政策。
  常识告诉我们,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丑恶的和令人憎恶的一种社会病态现象。但如果 从这一常识出发,得出犯罪具有绝对的恶、犯罪没有任何有益的存在理由、必欲将犯罪赶尽 杀绝的结论,则似属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对于犯罪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我们必须 采取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理性的认识方法。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其基本的社会属性 。但是,犯罪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必然有其存在的现实根据。作为一种必然的社会存在, 犯罪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可能具有我们不愿承认、不敢承认的有限的积极作用,即促进功 能。对此,马克思早就有过辩证和理性的分析,曾指出过犯罪能够促进生产力的提高;恩格 斯也认同黑格尔对恶的社会历史作用的辩证分析的。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则对犯罪 存在的必然性、犯罪的相对性和犯罪的积极功能做了全面的论证。他认为,首先,犯罪作为 正常现象,是因为社会绝对不可能没有犯罪。其次,犯罪作为个人的独创精神的体现,对于 道德意识的进化和集体情感的形成还具有促进作用。
  如前所述,在绝对主义认识论支配下,我国主流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社会危害 性 ,犯罪具有绝对恶的属性。正面论述犯罪的功能似乎还是刑法学研究的一个禁区,但是, 也有个别思想敏锐、具有独立学术品格的刑法学学者在有关论著中涉及到了这一敏感的理论 问题。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和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心理 和生理诸种因素互相作用的产物,其存在具有某种社会必然性。不仅如此,从功能分析的意 义上 说,犯罪的存在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为社会提供一种张力,使社会在有序与无序、罪与 非罪的交替嬗变中跃进。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则进一步明确指出,犯罪具有排污和激励 两项促进功能,犯罪是一种社会代谢现象,并认为微观上犯罪本身有害社会与宏观上犯罪伴 生社会代谢、促进社会发展形成了千古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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