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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面对现实,我认为,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应当重点构建以下几个刑事政策思想:
  第一个刑事政策思想: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首先必须科学地认识刑罚的威慑和遏制 犯罪的机制。
  在刑罚矫正效果每况愈下、累犯、再犯率难以控制的法制现实中,对刑罚威慑效应的追求 仍然是时下中国刑事法制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刑罚的威慑效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 威慑效应即对刑罚的恐惧,指通过对刑罚的恐惧预防犯罪。广义的威慑效应则不仅包括对潜 在刑罚的恐惧效果,而且包括刑罚的威胁所产生的加强道德禁忌和促进习惯性守法行为的效 果。大多数人的守法行为是习惯性的,习惯性的守法行为主要是基于其他理由的顺从,但对 法律的恐惧和尊重无疑可以推动人们重复守法行为,从而促进习惯性守法行为的形成。
  探讨刑罚的威慑效应不能不区别关于威慑效应的经验的问题和伦理的问题。在威慑效应的 经 验问题上,西方国家刑罚理论的争论焦点是威慑效应到底是神话还是现实。威慑效应否定论 者认为,罪犯都是一群特殊的人群,他们不能按正常方式对所预见的刑罚的不利后果作出反 应,因此,威慑效应不过是保守的法学家支持和信奉的一种迷信,完全是虚构的、过时的, 并且常常导致过多的和不必要的痛苦。威慑效应肯定论者认为,罪犯和正常人一样是根据对 不快后果的预见作出反应的,通过确定的刑罚的威胁,使潜在犯罪人的心中对刑罚的恐惧超 过实施犯罪的诱惑,刑罚就能够收到遏制犯罪的效果。相比之下,我国从公众到立法者、司 法者,到绝大多数学者对刑罚的威慑效应都深信不疑,因而在我国基本上不存在威慑效应是 神话还是现实的争论。在我国,有人认为威慑效应与刑罚的轻重成正比,将提高威慑效应的 赌注主要押在重刑和死刑上,认为多杀长判就能震慑犯罪。大多数学者反对这种对刑罚作用 机制的简单化认识,认为刑罚的威慑效应的发挥除了取决于刑罚的严厉性外,还同时取决 于刑罚的确定性和即时性。
  下面,我谈一下与刑罚威慑效应相关联的几个方面,包括刑罚的严厉性、刑罚的确定性、 刑罚的即时性和刑罚的感受性。
  常识认为,刑罚越严厉,就越能震慑犯罪。但是,这种正相关关系并非绝对的、无条件的 ,而是有其临界点的。这个临界点就是罪刑相当、刑罚公正。违背罪刑相当原则的严刑峻罚 ,不仅不能收到与刑罚支出成正比例的刑罚效益,反而会产生效应递减现象和刑罚负效应。 虽然过度的刑罚也会造成公众盲目服从的效果,但却丧失了公众发自内心的对法的支持,破 坏了公正刑罚所固有的加强道德禁忌的伦理教化效果。
  刑罚的确定性,涉及到一个人犯罪后受刑事追究和惩罚的可能性问题。这是刑罚得以发挥 威 慑效应的首要条件。对犯罪人而言,必然而至的刑罚则能够破除犯罪人的冒险侥幸心理,消 除犯罪得逞对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强化作用,使犯罪人建立刑从罪生、有罪必罚的主观联想, 消除潜在犯罪人普遍存在的犯罪后可以逃脱惩罚的冒险侥幸心理,并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有 罪必罚的主观判断,从而强化全社会的守法意识。有资料表明,我国近年来刑事案件特别是 重大刑事案件的大幅度上升是与破案率的大幅度下降同时出现的。因此,我们在理解和贯彻 “严打”方针时,就不能只注意在立法和司法上加重刑罚这一单一的取向,而应着力严密 刑事法网,提高刑事司法机关的追诉能力,提高破案率、起诉率、定罪率和判刑率,把犯罪 的黑数降低到最低限度,把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的可能性控制在最低水平上。
  刑罚即时与威慑效应的形成机理的关系在于:一个人会把从惩罚中得到的痛苦与从犯罪中 得到的初期快乐联系起来,但这种认识能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大大减弱。当一个人在实施 犯罪很长时间以后才受到刑罚的痛苦时,他从犯罪行为中得到的快乐时间就会相应延长。而 刑罚与犯罪之间的间隔越短,惩罚越及时,人们把两者等同起来的可能性就越大,对犯罪分 子的心理威慑作用就越强烈。应该承认,我国决策者和立法者对刑罚及时与威慑效应的关系 是 有清醒认识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才提出了在从重的同时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从快的方针并没有得到贯彻和执行。严打斗争搞战役这一事实本身就 表明所谓从快往往也只是在发动战役期间从快,而在战役之前和之后则没有坚持一有罪案发 生就主动、及时出击。如果平时就坚持有罪必究,何至于战役期间的超常的“大丰收”?!如 果一方面加重刑罚,另一方面又拖延惩罚,让犯罪分子长时间地逍遥法外,前者产生的有限 的威慑作用必然会被后者所抵消!
  实际上,刑罚的严厉性、确定性和即时性只是刑罚发挥威慑效应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在此前提条件基础上,还存在一个刑罚的感受性问题,它是刑罚与威慑效应之间的中介。刑 罚的感受性具有很大的对象差异性。个人的身份、地位、经历、财富以至年龄、性别等,都 会导致刑罚威慑对象对刑罚形成不同的感受。
  我认为刑罚的威慑效应至少受下列三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不能正常发挥:
  一是犯罪的类型差别限制威慑效应的发挥。常识告诉我们,刑罚在威慑自然犯和法定犯方 面的作用并不相同。自然犯是在本性上不道德的行为,而法定犯仅仅是由于法律禁止而被认 为 非法。当威慑发生作用时,它对法定犯所产生的守法效果要大于对自然犯所产生的效果。因 为,遇到自然饭,法律支持并依靠社会道德规范。如果法律惩罚的威胁不复存在,道德情感 和对社会舆论的畏惧仍然是一种有力的犯罪控制力量。而对法定犯,法律是孤立无援的,没 有有效的法律制裁,禁令就是一句空话。另一对威慑效应差异较大的犯罪类型是手段性犯罪 和表现性犯罪。手段性犯罪之被实施是因为它们只是实施其他目的的一种手段或方法,表现 性犯罪之被实施则是因为它们本身就是令人愉快的。前者一般是指诸如偷东西、贪污、欺诈 等犯罪,而后者则指滥用毒品、谋杀、强奸等犯罪。一般说来,手段性犯罪因恐惧刑罚的科 处而更可能受到威慑,表现性犯罪则对刑罚威慑具有抗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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