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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梁根林


【全文】
   陈兴良:
  各位学者,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们“刑事法论坛”非常荣幸地请来梁根林 教 授作为此次学术论坛的主讲人,胡云腾教授、周振想教授、白建军教授、陈瑞华教授作为此 次学术论坛的评论人。这次“刑事法论坛”的主题是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这是一个刑 事政策的问题。下面我们请梁根林教授就此问题进行主题报告,并请各位评论人、各位听众 就梁教授的观点与论证过程进行评论与提问!
  梁根林:
  我今天要谈的题目是: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首先讲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本土资源:重刑主义的历史积淀。
  一般认为,犯罪是文明社会的野蛮现象,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具有多样性。其中,刑罚 无疑是国家代表社会对犯罪作出的最严厉的正式反应,而来自社会道德的谴责、被害人和社 区的反应、亲友的疏离、舆论的批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压力,等等,则是社会对犯 罪作出的非正式反应方式。迄今为止,囿于国家本位的历史传统,刑罚仍然是我们对犯罪作 出的最主要反应方式,主导的刑事政策思想仍然是重刑主义,期望借严刑峻罚收“禁一奸之 罪而止境内之邪”的预防效果。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血淋淋的刑罚史,用法愈重则国愈乱, 刑愈滥而国愈穷,重刑遏制犯罪的初衷却导致专制统治被犯罪所颠覆的结局。
  新中国刑事法制实践和刑法理论研究,本来已经对重刑主义法律文化传统进行过必要的清 算,但是由于文化的惰性和历史的积淀,特别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犯罪总体态势持 续恶化,相继出现了空前严重的第四、第五次犯罪高峰,“治乱世用重典”的重刑主义思想 重新抬头,并左右了最近十多年来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每当犯罪率上升,大案要案增多 ,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公众和决策者往往就将其原因归结为对犯罪打击不力。面对公众和决 策者的指责,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本能的反应就是加重刑罚,而加重刑罚往往又意味着放 松死刑适用条件,广泛适用死刑,甚至定出适用死刑的数量指标,完不成指标就是打击不力 ,就是在政治上跟党中央不保持一致。所以,从1983年到1996年组织了两次全国范围内疾风 暴雨式的“严打”,在这期间,全国各地又针对本地方的犯罪情况,陆续搞过多次专项的“ 严打”,但实际效果非常不令人满意。我们在立法上不断地增加死刑,在司法中大量适用死 刑,投入的刑罚资源在当今世界是绝无仅有的。最近我从网上查到,除中国外,全世界有案 可查的死刑判决总数是400多个。我们1年判决的死刑数是多少,却是国家机密,但大家可想 而知。然而,持续“严打”,并没有遏制第五次犯罪高峰的持续攀升,我们的犯罪形势依然 十分严峻。刑罚量有限而犯罪量无限,如果遵循重刑主义的逻辑,继续不惜一切代价地超量 投入刑罚,必将使刑罚趋于极限而难以为继,从而形成刑法基础性危机。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证明:重刑主义不是根治犯罪积弊的一剂良药,企图用严刑峻罚来 遏制犯罪无异于饮鸩止渴!要有效地解决犯罪问题,必须破除重刑主义思维定势,转换刑事 观 念,寻求一个更为有效、更为合理、更为经济的刑事政策体系。
  第二个问题,他山之石:新社会防卫论与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是新社会防卫论提出的一个刑事政策口号,作为主导欧洲战后 刑事政策走向的一场关于刑事政策的思想运动和改革运动,新社会防卫论有下列主张:一是 对现有的与犯罪作斗争的制度进行批判性研究,甚至提出质疑。二是主张联合所有的人文科 学,对犯罪现象进行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反对单纯强调刑法解决的专有权这一传统观念。三 是遵照以下两个互为补充的指导思想建立起一个崭新的刑事政策体系:一方面,坚决反对传 统的报复性惩罚制度;另一方面,立志坚决保护权利,保护人类,提高人类价值。这也就是 人们所说的社会防卫运动的人道主义。
  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人物是法国著名学者马克·安塞尔,其代表作是《新刑法理论》,他 的 一篇有名的文章大家可以看一看,叫“从社会防护运动看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新发展”, 刊登在《中外法学》1989年第2期上。在安塞尔看来,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关键在于 , 以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为基础,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 义务,把犯罪人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使之复归社会,是真正的最高的人道主义。他坚决维护 罪刑法定原则,主张根据健全的刑事政策思想修改刑法,将刑罚与保安处分合并为刑事制裁 的统一体系,使刑罚体系和法定刑内容现代化。
  第三个问题,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理性化的刑事政策思想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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