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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

  刑法谦抑原则首先严格收缩刑法干预范围即法定犯罪圈,能不作犯罪处理的违法行为尽量不作犯罪处理。在西方国家道德高度刑法化、刑法高度道德化的刑事政策思想和“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犯罪化模式既存条件下,刑法改革首先是通过将传统的道德犯罪、危害不大的行政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的方式体现刑法谦抑原则的。而我国则主要是通过“立法定性限制加定量要求”的犯罪化模式来严格控制法定犯罪圈的。尽管两种模式利弊不一,但在体现刑法谦抑原则方面则可以说是殊途同归。其次,刑法谦抑原则还要求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广泛适用刑罚替代措施。所谓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是指尽管行为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决定对犯罪行为的反应方式时,严格控制对犯罪行为适用刑罚的条件,在能不适用刑罚、采用其他非刑罚处理手段也能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时,即排除刑罚的适用,改用非刑罚处理手段。这就是当代刑法改革运动中非刑罚化运动的主要内容。
  非刑罚化运动作为与非犯罪化并驾齐驱的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之一,是目的刑主义刑法思想对报应刑主义思想论战的产物。报应刑植根于人类根深蒂固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报复情感。19世纪的英国著名刑法史学家詹姆斯史蒂芬(JAMES STEPHEN )曾说:“报复情感之于刑法与性欲之于婚姻具有同样重要的关系,对罪犯处以刑罚是普遍冲动的合法发泄方式。”〔2 〕经过康德的道德报应主义(注:康德的道德报应主义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实施的违反理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刑罚则是针对犯罪人因犯罪而引起的道义责任所施加的公正的惩罚和报应,是理性的当然要求。)、黑格尔的法律报应主义(注:黑格尔的法律报应主义认为,犯罪否定了作为绝对的定在的法,刑罚则是犯罪对法的否定的否定,刑罚的本质在于对犯罪的否定和扬弃,通过否定的否定,法才能显示其有效性,正义才能得到恢复。)和宾丁的规范报应主义(注:宾丁的规范报应主义认为,犯罪是以刑罚法规为前提的对规范的违反,刑罚则是国家基于要求犯罪人服从规范的权利,而对其否定规范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理论推动,报应刑作为一种系统的刑罚理论,主张犯罪是一种恶害,刑罚只不过是社会犯罪这种恶害行为的恶的反应方式,刑罚意义和本质在于报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恶害,用刑罚所施加予罪犯的痛苦来均衡犯罪行为的恶害和罪犯的罪责,以实现社会正义。在报应刑看来,刑罚应当从所有预防犯罪的目的构想中解脱出来,而单纯作为对犯罪恶害的公正报应,刑罚的科处应当以犯罪为法律上的唯一原因,犯罪的恶害程度应当成为决定刑罚轻重程度的唯一依据。简言之,报应刑主张刑罪相报,有罪必罚,罚必当罪,只追求正义的恢复和人类报复情感的满足,不考虑刑罚的功利目的尤其是预防再犯的必要性。在报应刑思想指导下,罪必刑,刑即罪,法定犯罪圈和法定刑罚圈完全同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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