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上〉(之二)
梁根林/何慧新
【全文】
三、中国刑法学的转型
194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 中共中央即明令彻底废除国民党反动的六法全书。1952年又开展司法改革运动,对剥削阶级的旧法观点和旧法学理论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刑事古典学派的行为中心论的刑法学体系和刑事实证学派的行为人中心论的刑法学体系受到彻底清算,苏联刑法学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刑法学体系开始粉墨登场。学步苏联刑法学的第一步便是拜苏联为师,聘请苏联刑法学家到中国政法院系讲学授课,译介苏联
刑法和刑法学著作的工作。除翻译了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典外,仅翻译的苏联
刑法著述就多达30部。主要有:《苏维埃
刑法原理》、《苏维埃
刑法总论》、《苏维埃
刑法分则》、《苏维埃刑事立法史料汇编》、《苏维埃
刑法中的犯罪概念》、《苏维埃
刑法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保护》、《盗窃国家财产和盗窃公共财产的刑事责任》、《苏维埃
刑法中错误的意义》、《审判—检察机关实践中的
刑法总则问题》等,还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学著作,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中,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犯罪学家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的翻译出版,对中国刑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该书对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提出了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不能脱离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因果关系和罪过的确定必须以辨证唯物主义哲学为指导等一系列颇有价值的见解。正是通过学习特拉伊宁的著作,中国刑法学才建立了作为刑法学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犯罪构成理论。
1954年以后,中国刑法学在译介、引进苏联刑法学理论和著作的同时,逐渐开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一些刑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如把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运用于犯罪现象研究,揭示犯罪的阶级本质;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因果关系的原理为指导研究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954年10月,国家立法机关正式开始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到1957年6月,先后拟出22稿。为配合、 参与《
刑法》起草工作,刑法学者相继发表论文对
刑法的溯及力、犯罪的概念和本质、
刑法因果关系、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犯罪动机、刑罚目的、刑罚种类、量刑、自首、
刑法分则体系以及某些具体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讨。李光灿先生还出版了新中国刑法学第一部学术理论专著《论共犯》。为满足教学需要,一些政法院校和刑法学者个人还编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学大纲》(中国人民大学与北京政法学院合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中央政法干校编著)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张中庸编)等教材。这些教材以苏联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初步勾画出了中国刑法学总论的大致的轮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