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上。
同上,页2。
“受刑罚的宣告,其效果为剥夺受刑人享有下述规定的民事权利者,发生民事死亡。”(第22条)“受死刑宣告者,并发生民事死亡。”(第23条)“其他终身身体刑,仅法律定有民事死亡的效果者,发生民事死亡。”(第24条)同上,页4。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身份证书”、第五章“结婚”,《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李浩培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
.Foucault,“Governmentality”, see Burchell,G., G.Gordon, P.Miller(eds) 1991,The Foucault effect: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 Hemel Hempstead, England: Harvester Wheatsheaf., pp.87-104.
查士丁尼:前注4引书,页6。
K·茨威格特和H·克茨:前注12引书,,页158。
同上,页270。
海尔穆特·库勒尔:“《德国民法典》的过去与现在”,孙宪忠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页1。
K·茨威格特和H·克茨:前注12引书,页267。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页22。
海尔穆特·库勒尔:前注23引文。
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自日文本,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页12-59。
博登海默在他的教科书中曾对鲁道夫·冯·耶林如此评价:“在德国,耶林逝世4年以后,民法典得到了通过。虽然耶林对这部法典的制定没有起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他对法律所持的一般态度,以及坚持‘目的’是法律控制的动力的理论,却为这种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气氛。”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页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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