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利于选举公开
此次《选举法》修改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与原来《选举法》把介绍候选人限制在选民小组内比起来,无疑扩大了候选人接触选民的范围,有利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可以减少过去那种盲人摸象式的投票选举。而候选人回答选民问题的规定,则有利于提高选举的的公开性和竞争性,有可能成为人大代表选举由目前的确认性选举向竞争性选举转化的契机。
1979年《选举法》第30条曾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成为1980年前后北京大学、湖南师范学院、浙江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学生搞竞选的依据。后来“竞选”被视为“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表现,1982年修改《选举法》的时候,这一条就被删掉了,代之以在选民小组上介绍而不是宣传代表候选人。
这次修改,增加了候选人与选民互动的内容,但仍然把组织权力保留在选举委员会手中。显然,在省、市、自治区的实施条例中,对这一条仍然要进一步细化。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自荐候选人公开拜访选民、发放宣传材料、通过网络媒体与选民沟通以争取选票的情况。对这些选举行为,是否考虑由选举委员会进行备案管理,这样,一方面这些行为可以获得一定的合法性(比如,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发放一定数量的宣传材料,城管部门不视为街头小广告),一方面也可以限制将来一些财力雄厚的团体和候选人滥用宣传手段过分影响选举。
三、提高提出罢免的门槛不如规范选举程序
现《选举法》规定原选区3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提出县乡人大代表的罢免案,此次《选举法》修改草案提高了这一门槛,规定提出罢免案最低应为原选区选民数的1/10,但选区选民数低于300人的,联名人数不得少于30人,选区选民数超过1000人的,联名人数100人以上即可。
那么我国现在县乡人大选举的平均一个选区选民数是多少呢?现在还没有直接的统计数据。据1998-99乡级人大直选的统计,全国乡级人大平均每一代表代表选民270人,1997-98年县级人大直选的统计,全国县级人大平均每一代表代表选民1348人,在不考虑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四分之一(即所谓“四分之一条款”)的情况下,这两个数字大致可以看做是乡县人大代表选区最小选区的选民数。可以看出,选举法修正案规定的上下限基本在这个范围内。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所作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提高罢免门槛的原因是有些地方新一届代表刚刚选出,尚未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就有选民联名要求罢免代表。而目前选举法关于罢免程序的规定使罢免代表过于容易,所以建议适当提高联名人数。
胡康生说的新一届代表刚选出就被提起罢免,是2003年深圳市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的事,不过,据报道,那里选民之所以提出罢免案,根本原因在于选民联名提名的候选人落选,而官方提名的候选人当选的时候居然兼任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该选区还存在无故延期选举、选民无故重新登记、投票计票环节诸多不规范等等问题。选民对刚刚选出的代表提罢免案,明明是对选举中种种不合程序之处的一种抗议。面对这种抗议,不去规范选举程序,而一味提高提出罢免案的人数,无疑是扬汤止沸。须知,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重新登记后的选民数是849人,那位没有当选的候选人,联名推举他的人数是151人,即使要求1/10的选民数才能提罢免案,如果继续不按规则办事触犯众怒,达到这个要求也并不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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