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选举的程序建设——解读《选举法》修改
赵晓力
【全文】
2004年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拉开了1979年以来第四次修改《选举法》的序幕。这次修改有四处:一是在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恢复预选程序;二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三是提高罢免县乡人大代表的门槛;四是加大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明确界定贿选。
这次修改只是个别修改,不是全面修改,总的倾向是回应近年来,尤其是去年在深圳、北京地方人大选举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加强选举的程序建设。这和中共16届4中全会《
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精神一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12次会议上,修改完成。
一、恢复预选有利于避免“黑箱操作”
关于预选,1979年《选举法》就规定过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可以采用预选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但在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预选增加工作量,又考虑到有些地方搞了差额预选后,实行等额选举,用预选代替了正式选举,就废除了预选程序。此后完全通过“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但从去年深圳、北京的选举实践看,参与“酝酿”的往往只是选区工作组成员、选举单位负责人和少数并没有被选民授权的“选民代表”(严格说来直接选举中不应该再有什么“选民代表”),广大选民被排除在外,如何“酝酿“不公开,不透明,“黑箱操作”的嫌疑很大。比如在北京海淀区燕园街道第二选区(北大文科选区),第一轮“酝酿”,按选民联名推荐人数计算排名第2的人被“酝酿”掉了,而排名第13、14的人反而进入下一轮;第二轮“酝酿”,按选民同意人数计算排名第3、4、5被“酝酿”掉了,排名第6的反而成为正式候选人。基于对“黑箱操作”的不满,许多选民、自荐候选人都纷纷提出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
但应该看到,预选并不是避免“黑箱操作”的唯一办法。对于经济不发达的选区或者居住分散的农村选区,倘若预选经费不列入选举经费由国库列支的话,缺乏经费会成为不举行预选的正当理由。所以,各省、市、自治区在制定实施《选举法》的具体办法的时候,一方面应详细规定提起预选的条件、程序、经费,一方面也不应忘记,在大部分选区,仍然需要通过非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这方面的程序建设也不能放松。比如可以规定,仍然采取“几上几下”确定正式候选人的,首先应以选民联名推荐人数多少作为进入下一轮的依据(政党、团体也应动员自己的成员联名推荐自己的人选),第二轮再以选民同意人数作为进入下一轮的依据,严格按照排名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单位不再搞什么姓别、年龄、职业、身份方面的平衡和照顾。这些工作做好了,其实也能起到预选所起的作用。